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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知队作为原告苏泊尔股份公司的代理人全程代理本案禁令、一审及二审。胜诉虽在意料之中,但过程还是跌宕起伏。对于判决,我们尊重。但还是不客气的说,法院对于这样恶意碰瓷营销,肆意诋毁的行为惩罚力度还是不够。
附:诉前行为保全(禁令)杭州中院公众号官宣链接,浙江高院官宣链接
2019年10月,巴赫厨具用德国康巴赫的名义召开发布会,称苏泊尔侵权其蜂窝不粘锅专利技术。由于苏泊尔是中国炊具行业首家上市公司、我国厨具业的头部品牌,一时之间吸引众多媒体报道。
同年10月21日,《羊城晚报》A3整版刊出了巴赫公司的一份《声明》,内容包括“我公司发现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盗用康巴赫‘蜂窝不沾专利技术’并仿造、销售侵权产品,严重损害了康巴赫的合法权益……”
与此同时,“康巴赫官方微博”所主持的微博话题持续发酵,直指苏泊尔侵权。
巴赫公司还在发出的媒体邀请函中写有:“我们一直被模仿,但从未被超越”“我们特邀请您参加‘见证原创’的新闻发布会”。
2019年11月21日,苏泊尔公司提起诉讼,指控巴赫公司前述行为构成商业诋毁,索赔1500万元。
昨天发布的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浙民终 250 号显示,对于巴赫公司辩称其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系出于维护自身专利权,没有商业诋毁的主观故意。对此,本院认为,判定某一行为是否构成商业诋毁,其判定标准是该行为是否属于捏造、散布虚伪事实,对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或商品声誉造成了损害。而虚伪事实既包括无中生有的编造,对真实情况的恶意歪曲,也包括不公正、不正确、不全面地陈述客观事实的行为。特别重要的是,基于客观存在的事实可分为真实、虚假和未定论三种状态,如果经营者对于未定论的事实,没有客观公允地表述其“未定论”的状态,而是故意将未定论的状态作为已经定论的事实来进行宣传散布,误导公众产生误解,造成竞争对手商誉贬损,亦属于捏造、散布虚伪事实的行为。
为此,浙江高院维持了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浙 01 民初 4275号民事判决第一项,即浙江巴赫厨具有限公司于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 五 日 内在 《 羊 城 晚 报》 A3 版 ( 整 版 )、“ 康 巴 赫 官网 ”、“康巴赫官方微博”新浪微博、“康巴赫”微信公众号刊登声明,为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消除影响(其中《羊城晚报》A3 版整版刊登一次,网站、微博、微信公众号连续刊登不少于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