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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绝热材料方法发明专利侵权案南京中院一审最高院二审均胜诉

时间:2020-12-28

近日,云知队代理江苏德和绝热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和公司”)应诉浙江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某科技公司”)提起的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经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二审终审,均获得胜诉。

原告浙江某科技公司享有“一种以***为燃料生产泡沫玻璃工艺及使用的辊道窑”的发明专利。原告认为被告德和公司生产、销售、许诺销售、使用的产品侵犯该专利,遂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生产工艺与涉案发明专利权利要求1记载的技术特征既不相同,也不等同,未落入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判决驳回原告浙江某科技公司的诉讼请求。原告不服一审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提起上诉。

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二审认为:(一)涉案专利权中记载的温度、长度、加热时间等工艺参数对最终泡沫玻璃产品的性能和产能具有重要影响。因此,权利要求中记载的长度、加热时间等参数对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具有同样的限定作用。(二)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预热段,其特征为:温度690-730,长度为3.5-4.5米,加热时间为7.5-10分钟。权利要求中的数值范围具有重要的限定作用,其适用的等同范围应当受到严格的限制。被诉侵权生产工艺的相应数值不在此范围内,上诉人对于不在此范围内的数值特征主张等同,不应予以支持。(三)依据全面覆盖原则,本案中被诉侵权生产工艺与涉案权利要求1存在一个以上技术特征既不相同也不等同,所以不够成对涉案专利权的侵权,德和公司不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最终,两审法院均判决驳回浙江某科技公司的诉讼请求。

本案一、二审均由云知队罗云律师、周琳律师代理被告德和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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