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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网团队代理高院二审著作权案成功逆转,原告在二审中撤诉

时间:2015-11-09
 
原告江山某门业公司诉江山某装饰公司、刘某等侵犯著作权案,衢州市中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相应损失。
 
被告不服一审判决,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期间,上诉人变更委托代理人,并在开庭四天前委托“云知队”代理本案二审。
 
“云知队”接受委托后,详细了解本案事实,认为一审判决存在诸多认定事实不清,原告诉争的著作权系案外人所有,并积极取证,庭前向法院提交补强证据,并申请两位证人出庭作证。
 
该案于2015年11月5日在浙江省高院进行公开开庭审理,庭审进行了一天。
 
经调查, 涉案美术作品系被告于2014年8月委托案外人江山某广告公司设计创作的,在未约定著作权归属的情况下,其著作权人也应为该广告公司。然而原告将从该广告公司获取的美术作品进行著作权登记,然后作为涉案美术作品的著作权人起诉被告侵犯其著作权。
 
二审庭审过程中,庭审就新提交的补充证据提出争锋相对的质证意见,双方及合议庭对出庭证人进行发问。被上诉人见大势已去,合议庭促成本案和解。
 
最后,双方经过法庭调解,对方同意撤诉。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的规定,在第二审程序中,原审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准许撤诉的,应当一并裁定撤销一审裁判。审原告在第二审程序中撤回起诉后重复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本案由“云知队”罗云律师、姚小娟律师代理上诉人出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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