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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网团队代理两起外观设计案现有设计抗辩成功,撤销原审判决

时间:2015-10-27
“云知队”代理两起侵害外观设计专利纠纷案二审今日落锤。经审理,浙江省高院依法撤销了原判并驳回原审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原审法院认为,原告依法享有名称为“锤式打钉枪”及“钉子起钉器”的外观设计专利权。将被诉侵权产品的被诉侵权设计与涉案专利的外观设计相比对,该院认定该被诉侵权设计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据此判定两被告承担侵权责任。
 
二审中,两被告提交了新的证据,包括经过公证的“宁波市某公司参加20094 月春季广交会”的网上图片截图,上诉人公司工作人员以及案外人拍摄的展会照片,证明照片真实性的司法鉴定意见书,所附宣传册的封面与照片中展位内上放置的宣传册的封面一致的公证书等9项证据。上诉人还申请了证人出庭作证。上述证据用以证明:宁波市某公司在20094月的春季广交会和200810月的中国国际五金工具展上通过宣传册、广告及实物产品等形式公开了与被诉侵权设计基本相同的工具产品。
 
经质证,二审法院认为,上述证据相互关联、印证,故专为本案诉讼而炮制、变造的证据可能性很小,根据民事诉讼证据认定的高度盖然性标准,应认定被控侵权人实施的技术或者设计属于现有技术或者现有设计,不构成侵犯专利权。原告虽主张该宣传册系变造,但其对此并未提供任何证据予以证明。据此,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原判并驳回原审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注:本案由“云知队”罗云律师  周琳实习律师代理上诉人出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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