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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钱江晚报」《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今起施行

时间:2006-07-01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今起施行
为网络高速路立“交规”
 
  ■本报通讯员 张丹丹 本报记者 鲍亚飞

链接地址:http://zjdaily.zjol.com.cn/qjwb/html/2006-07/01/content_987893.htm
  

  本报讯 借助拥有强大信息资源平台的网络,企业在信息时代正创造出巨大的利润和活力。今年7月1日,《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正式施行,网络“高速公路”上包括信息的发布、传达、引用等一系列问题都将得到更进一步的规范。

  今年5月29日,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正式受理了杭州老虎网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老虎网络”)诉两家搜索引擎侵权案。老虎网络认为这两家网站没有经过授权许可就将其公司特有的“B2B”进行违法传播,使自己的商业信誉和经营运转受到了严重影响。

  据记者了解,老虎网络公司于2002年7月开始试运作,该网站为中国外贸出口企业免费提供产品发布服务,在网站运作过程中,该平台允许用户自主选择出口目标国的语言注册和发布企业产品图片和样本图片。

  “该版本拥有独立版权,未经许可不得刊用。”尽管在页面醒目位置有这样的声明,但今年4月份,老虎网络却突然在两大搜索上发现了无数条相关消息。“这些内容和老虎网络的网站介绍99%以上相同,但网页却被直接链接到了另一个和我们无关的商务网站上。”老虎网络总经理张斌说,老虎网络的点击率开始受到影响,对老虎网络商业信誉造成影响。

  率先行驶在网络高速公路的“老虎”一度感受过企业快速前进的快感,然而却也在网络高速公路上被人追尾而尝到苦头。

  一方面是企业对网络的依赖程度在迅速提高,另一方面却是太过宽敞的网络高速公路也容易给企业带来负面效应。

  记者查阅相关资料后发现,包括百度、google、新浪、奇虎等各大搜索/门户网站都发生过侵权纠纷,光2006年关注度很高的案件就有15个。如何利用网络优势,规避风险,尽可能地为自己带来经济效益,一旦出现问题如何及时维权,成了企业关注的焦点。

  据悉,今年7月1日起,《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开始正式施行。条例详细规定了在网络传播中何种情况下不属侵权,其中包括对搜索引擎是否侵权的具体规定;而被侵权结果将做为赔偿数额的重要依据。浙江泽大律师事务所罗云认为: “这是一个进步,企业的网络经济从此得到了更妥当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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