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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网团队代理我国某知名餐饮企业不正当竞争案,被告同意变更字号,双方和解

时间:2015-06-17
 
本网团队接受原告某餐饮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起诉被告杭州某餐饮有限公司、杭州某餐饮有限公司余杭分公司使用“***”企业字号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
  
本案原告是一家以经营川味火锅为主、融汇各地火锅特色于一体的大型直营连锁企业。原告始终秉承“服务至上、顾客至上”的理念,以创新为核心,改变传统的标准化、单一化的服务,提倡个性化的特色服务,致力于为顾客提供愉悦的用餐服务。
 
而两被告与原告同为经营火锅餐饮的市场竞争者。被告的企业字号某与原告的企业字号、注册商标完全相同。原告在杭州开设多家直营店,被告在杭州开设两家直营店,与原告火锅店并存。原被告同时在网络如美团网、大众点评网、糯米网上开展团购活动。网站团购输入“***”,同时出现原告信息和被告信息,致使普通消费者无法区分。原告曾多次遭遇消费者团购被告消费券后至原告火锅店消费的事件。更多消费者在团购时即被误导,团购消费券后到被告处消费后才发现原来被告不是真正的某即原告。
 
原告认为,原告的某企业字号和某注册商标具有非常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被告与原告同为从事火锅餐饮项目的市场经营者,被告登记注册并使用某作为企业字号,攀附原告企业字号和注册商标的知名度和美誉度,违背了基本的诚实信用和商业道德。同时,被告登记注册并使用某字号,致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混淆,构成对原告的不正当竞争。被告因侵权行为获利巨大,已经超过法定赔偿的范畴。
 
本案于2015年5月中旬在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公开开庭审理!
 
最新进展:
本案于今年5月中旬在杭州中院公开开庭后,双方达成和解,被告同意变更字号,并撤销店招、美团等团购网的团购信息、在餐具上停止使用以该字号的企业名称,原告放弃其他诉讼请求。近日,杭州中院将下达《民事调解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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