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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网团队代理某眼镜驰名商标企业系列不正当竞争案件

时间:2014-02-13
 
2013年,罗云律师受聘担任某眼镜驰名商标企业常年法律顾问,主要负责该集团公司的知识产权法律服务,尤其是商标领域内的法律服务。原告成立于上个世纪类、第类上享有涵盖眼镜商品、眼镜行服务的多个商标的商标权。原告经长期使用宣传,其商标和商号取得非常高的知名度。原告的主标被商标局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商号被浙江省认定为知名商号。此次,被告在其经营的店铺店招上、眼镜盒上、配镜单上使用“眼镜连锁有限公司”;在配镜定单上使用“总部杭州电话:原告认为:原被告处于同一地区,被告明知原告商标、商号的知名度。被告利用香港公司授权被告使用注册商标的方式开展经营;在没有杭州总店的情况下,有意使用“杭州总部电话”等方式开展经营。被告的用意就是攀附原告的商誉,违反了基本的诚实信用,构成不正当竞争。
 
本案将由罗云律师、姚小娟律师出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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