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
2014年1月13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新浪官方微博首次公布2013年度商标、专利授权确权行政案件撤销率,令各位IP从业者振奋,以前坊间传闻的撤销率不攻自破。
去年我们在北京一中院共代理两起行政授权、确权案件,我们均作为原告方代理人,刚刚收到北京一中院的一审判决书,判决撤销商评委的复审裁定与专利复审委的复审决定,目前该两案尚在上诉期内。两案分别为:
其一、专利行政案件,我方不服专利复审委认为专利有效的决定,向北京一中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一中院审理后认为:互联网上载明的信息发布时间通常由计算机服务器自动生成,信息发布人难以对发布时间更改,在没有证据证明发布时间系由发布信息的企业随意选取以及发布信息的企业容易对该网站上载明的发布时间进行的情况下,仅以互联网中的网页信息具有可编辑性为由,不予认定网页证据,没有事实依据。该理由与专利复审委截然相反,并判令撤销,责令专利复审委重新作出决定。
其二、商标行政案件,我方对第三人提起商标异议申请,商标局认为系争商标具有不良影响,而不予注册;我方不服,提起商标异议复审,商评委认为系争商标并不符合不良影响之条件,认为《商标法》第31条对于在先使用商标的保护是以该商标在系争商标的注册申请日之前已经在与系争商标使用的商品/服务相同或与之相类似的商品/服务上使用,并为一定范围内相关公众所知晓为适用条件。本案中,被申请人并未提交证据证明在被异议申请注册日前在与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教育等服务上已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因此,申请人关于被异议商标系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我方不服,向北京一中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一中院经审理认为:人民法院对于新证据不予采纳的限定条件时应当提供而拒不提供,且不提供的后果是一般不予采纳,而非一概不予采纳,认为我方在行政诉讼中新提交的证据对我方主张的在先商标的宣传、使用情况具有证明作用,与被异议商标是否构成恶意抢注的认定具有直接的关联关系,予以采纳。认为第三人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关于:申请商标注册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之规定,判令撤销并责令商评委对争议商标重新作出裁定。
天册律所 罗云律师
2014年1月14日晨
附:北京一中院新浪官方微博信息
2013年,我院知识产权庭审结商标、专利授权确权行政案件2799件。依法判决撤销商标评审委员会所作行政裁决的案件352件,撤销比例16.7%,较去年降低了2个百分点;判决撤销专利复审委员会所作行政裁决的案件74件,撤销比例10.6%,较去年提高了2个百分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