冲床产品(以上图片与本案无关)
原告为某日本独资子公司,产生世界领先的冲床产品。被告之一为一家宁波公司,其总经理为原告公司职员,后成立宁波公司及其他关联公司。
原告发现被告宁波公司生产销售的冲床产品与原告产品基本相同,遂起诉宁波公司及关联公司以及该公司总经理与另外一位从原告处跳槽到被告的技术人员。
一审法院认为,经司法鉴定被告图纸与原告受控图纸实质性相似,而且具有秘密性,被告有接触原告商业秘密的可能性,而现有证据又不能证明系独立开发或者通过反向工程获得。故判定四被告侵权,并赔偿部分承担连带责任。
宁波公司等三被告不服,委托本网罗云律师知识产权团队代理本案二审,敬请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