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成带(该图片与本案无关)
近日,本网团队接受某大型国有股份银行浙江省分行的委托,代理其应诉原告徐某诉其侵犯实用新型专利权(专利名称:建筑设备功能终端的集成带)纠纷一案。该案于2013年11月19日在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一审开庭公开开庭审理,罗云律师代理被告浙江省分行出庭。经被告方的申请,法院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到被告办公大楼进行现场勘验。
原告徐某诉称:被告在装修公司大楼的过程中使用了侵犯其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侵权产品,从而构成对其专利权的侵犯,要求被告停止使用并拆除、销毁涉案侵权产品,书面赔礼道歉。庭审中,原、被告双方就原告的专利权是否稳定,被告所使用的被控侵权产品是否落入了原告所主张的专利权的保护范围、被告的现有技术抗辩是否成立、原告要求被告拆除被控侵权产品、书面赔礼道歉、被告使用被控侵权产品是否属于为生产经营为目的等争议焦点问题分别发表了辩论意见。
涉案专利共有10项权利要求,其主张1-7项。罗云律师针对原告指控的10种侵权范围进行抗辩,针对不同的权利要求分别进行现有技术抗辩和不侵权抗辩。
该案调解不成,法院将择日宣判。
另,2013年12月31日,杭州中院作出一审判决,采纳我方提出的现有技术与不侵权的组合抗辩,被控产品未落入专利的保护范围,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详见 一审判决书。一审被告方代理词。
特别说明,该案在上诉期内,专利权人未提起上诉,本案已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