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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浙江日报 记者 苏晓春 通讯员 张小红
案例:47岁的高海昌是有着5年考龄的高等教育自考生。今年1月16日,他参加民事诉讼法学的课程考试。由于照料年迈生病的父亲而迟到,心急之余忘了将衣袋中的小灵通关机。考试进行到一半时,铃声响起,他没有接听就直接把机子交给了监考老师。但最终还是被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办公室认定为作弊,取消了他本次参加考试的4门课程成绩。
事发后,高海昌向省教育厅提出了复核申请,希望恢复其当次参加考试的各科成绩,但未能如愿。他遂将省教育厅告上了法庭。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高海昌在参加民事诉讼法学的课程考试期间,使用通讯设备事实确凿,故驳回他的诉讼请求,维持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办公室对高海昌作出的处理决定。
开机状态的小灵通带入考场即为违规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行政庭法官(此案审判长):原告高海昌是有多次自学考试经历的自考生,理应清楚知道考场纪律。原告在考试时将作为通讯设备的小灵通电话在开机接收的状态下随身携带,且有打入电话的铃声响起,不论客观上是否有接听的行为,都已有使用通讯设备的事实存在。作为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办公室进行查处和被告省教育厅依法复核所认定的事实,证据确凿,适用和符合《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的处理规定、程序。为规范和保障大多数参考人员公平、公正地参加国家教育考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一)项规定,故作出上述判决。
处理有据但偏于严厉
浙江五联律师事务所律师陈志刚:从本案看,教育行政部门对考生违规处理的依据,是教育部颁布的《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这一行政规章。但对照这一行政规章的规定来分析,认定作弊的首要条件是考生违背公平、公正原则,具有获得或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的不正当故意。另外从规章规定的可以认定为作弊的具体行为来对照,在考场上仅仅带入通讯工具并不能简单认定为作弊,而只能认定为考试违纪。本案的已知情况是,考生一闻铃响,即将小灵通交给监考老师。因此,从主客观两方面分析,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办公室的处理决定具有规章依据,但从合理性角度考虑有所欠缺。考生在一门考试中的违规行为,并不能推定本次其他几门考试的违规,至多只能取消此门考试的成绩,而不应该取消本次考试的所有成绩。因此,这一事件的处理偏于严厉。
监考老师应提醒建议考场信号屏蔽
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律师郑金都:本案的争议点在于对考试过程中“使用”通讯设备行为的认定。由于“使用”一词应如何认定,并没有一个具体、明确的标准,导致本案争议的发生。另外,考生迟到现象是客观存在的,《考场规则》也允许迟到一定时间的考生仍可参加考试。因此监考人员对于迟到的考生,有义务进行特别提醒,即应把《考场规则》内容对迟到的考生复述一遍,并提请考生注意通讯设备必须关机等问题。建议有条件的考场,今后可以安装手机等通讯设备的信号屏蔽仪,开考后考场内的手机等通讯设备就显示盲区,而考场外的通信不受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