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时代周报报道(一) 」浙江虚拟财产第一案
时间:2005-07-23
浙江虚拟财产第一案(一):凭什么删我的装备 |
http://www.etimeweekly.com 2004-05-25 作者:冯明华 |
有利益的地方就会发生纠纷,在游戏世界中也是一样。 所以去年年底北京玩家为虚拟财产状告游戏运营商的官司,才会震惊了整个游戏界,引发了广泛关注。 近日在杭州,也发生了这么一起官司。 这是浙江省首例因虚拟财产而引起的官司。在这起官司中,最大的争议是光通公司凭什么断定玩家的装备是“非法装备”并予以删除,意味深长之处在于被告删除的装备价值3万元,而原告却仅仅象征性地向光通公司索赔56元……
自己在网络游戏《传奇3》中获得的装备,被运营商“广州光通通信有限责任公司”以“非法装备”的理由删除。在和光通公司多次调解不成的情况下,杭州玩家陈岩一纸诉状将光通公司告上了法庭。5月12日,这一浙江省首例因虚拟财产而引起的官司,在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开庭。
被删的装备价值3万 原告杭州玩家陈岩,是网络游戏《传奇3》的用户。原告在民事起诉状中称:2004年2月24日上午9时,被告(光通公司)突然无故封停了自己的游戏账号。2月27日上午7时账号被解封时,原告发现自己的一件游戏装备“降妖除魔戒指”丢失。原告认为,被告无故阻止原告参与游戏达三天之久,并且导致丢失装备一件,被告的这种行为是对原告合法权益的侵害。在原告多次向被告主张权利未果的情况下,不得不向法院起诉。原告在诉讼书上的诉讼请求是:第一,被告通过技术操作,恢复原告被被告删除的游戏装备“降妖除魔戒指”;第二,被告赔偿原告因违约造成的财产损失56.37元;第三,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记者在采访原告后得知,原告拥有的游戏装备“降妖除魔戒指”,是《传奇3》游戏中的一件“超级变态”装备,该装备价值达人民币3万元。原告告诉记者:曾有玩家出价2万到3万向其收购这一装备,但原告始终没有出售。 而被告方光通公司称:在2004年2月,有玩家举报原告拥有并使用“属性极端异常”的装备“降妖除魔戒指”,在游戏中频繁杀戮,在原告所在服务器中造成了广大玩家的恐慌,影响极其恶劣。被告因而根据与原告签订的《用户服务条款》及《违规玩家处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冻结了原告的账户,并将其“降妖除魔戒指”删除。 在法庭上,被告一再强调原告的装备属于“非法装备”。在被告向法庭展示的证据——《用户服务条款》及《违规玩家处罚规则》中有这样两条:玩家“利用系统的BUG、漏洞为自己及他人牟利,或损害他人合法权益,游戏运营商一经发现即对玩家处以冻结账号三天,再经发现封停账号的处罚;玩家“凡拥有非法物品,该非法物品即被删除”。
何为装备“属性异常” 原告在法庭上表示,“降妖除魔戒指”是自己在游戏中打怪所得,这个戒指本身并不是什么特别好的装备,只不过“属性异常”,才导致该装备非同一般。原告方在后来接受记者采访时说,当初打到这个装备的时候,并不知道这个装备有什么特别之处,后来才发现该装备“属性异常”——当时简直不敢相信这个事实。原告打了个比方:这就好比你在银行里存了100块钱,但有一天当你去取钱的时候,突然发现余额后面多了100个“0”。 而被告方面则用“属性极端异常”来形容原告的“降妖除魔戒指”。但是,究竟何为装备“属性异常”,被告方并没有一个明确的概念描述;在被告的官方主页上,记者也没有发现被告对于装备“属性异常”的准确描述。而被告一口咬定原告的装备属于“非法装备”,更是遭到了法律上的空白和尴尬。
庭审中的三大焦点 5月12日的庭审持续了两个小时左右。在庭审过程中,双方律师及当事人围绕的焦点问题有三个:第一,何为“非法装备”?第二,被告是否侵犯了原告的知情权?第三,外挂是否必然导致装备“属性异常”? 被告删除原告装备的理由,是认为原告的装备属于“非法装备”,但什么是“非法装备”?这个“法”究竟是哪部法?被告对此并没有明确界定;甚至对于什么是装备“属性异常”,被告在法庭上也没有明确的定义。 被告还声称,原告还使用了外挂程序,这就可以解释原告异常装备产生的原因。 而原告律师提出,被告在封停原告账户并删除原告的装备前,没有给原告任何通知;在原告打电话询问被告时,被告仍然不愿意将具体原因告诉原告,这侵犯了原告的“消费者知情权”。对于外挂,原告律师认为,原告虽然承认使用过外挂,但被告方并不能证明使用外挂,就会必然导致装备“属性异常”,而且也不能证明原告的装备是用外挂打到的。原告律师因此认为装备“属性异常”,责任完全在被告方。 原告律师进一步指出,被告在删除原告装备的时候,对于异常装备的处置,并没有任何明确的规定,一直到今年4月5日,被告才在官方主页上,公布了“关于异常属性道具处理的公告”。
官司仍未结束 在进行了两个小时左右的庭审后,审判长建议双方进行私下调解,如果被告在5月18日之前,仍然不能与原告达成调解,那么法院将二次开庭;至截稿时,记者从原告律师处得知,被告仍未与原告调解成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