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云律师接受加拿大某知名企业之授权委托,代理其诉中国上海某企业侵犯图纸著作权纠纷一案的。
本案经过前期长达半年的沟通和准备,代理人理清基本案情。2004年,台湾某公司进行某污水处理设备的采购招标,原告加拿大公司投标。中标后,加拿大公司根据招标方的要求,设计了产品图纸,并委托其在中国的全资子公司浙江某公司根据图纸加工设备。浙江某公司为符合中国规范要求,对加拿大公司的图纸进行转换,并依据转换后的图纸生产设备。完成设备制造之后,加拿大公司将图纸与设备一并交付给招标方。2008年,台湾招标方再次招标,此次招标项目为2004年项目的二期工程设备采购招标。加拿大公司再次投标,但未中标。随后在2010年,上海某公司委托浙江某公司加工设备,该设备恰为台湾招标方的二期项目设备。上海某公司向浙江某公司交付设备图纸。后经加拿大公司对上海某公司和加拿大公司2004年的图纸、浙江某公司转换的图纸进行比对,发现上海公司的图纸抄袭了加拿大公司和浙江公司转换的图纸。于是,加拿大公司认为上海公司侵犯了其图纸作品的著作权。
2013年4月,本案经上海市某中级人民法院受理。2013年5月,本案进行证据交换。证据交换情况显示,被告上海某公司的图纸系上海某公司的关联公司台湾某公司绘制。为查明本案事实,原告申请追加被告的台湾关联公司和招标方台湾公司等两家企业为共同被告。
目前,本案正在追加被告过程中,尚待开庭,敬请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