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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法制报刊发本网原创文章:韩寒难赢,为何起诉?

时间:2012-02-02

 

韩寒难赢,为何起诉

 


 

  浙江泽大律师事务所 姚小娟 罗云
  这个春节,注定不淡定。方舟子通过一系列文章论证韩寒“代笔”,而韩寒也不甘示弱,频频回应。龙年第一个工作日,韩寒以侵犯名誉权为由将方舟子告上法庭。
  作为一直关注事态发展的法律人,笔者就韩寒诉方舟子侵犯名誉权案发表如下浅见,供参考。

  韩寒无须举证其作品系本人原创

  本案中,方舟子质疑的是韩寒的一系列著作系他人“代笔”、“水军”“包装”。
  从著作权角度来讲,在作品上署名的即为作者,有相反证据的除外。因此,韩寒理所当然是其署名的作品的作者,除非有相反证据。且从民事诉讼举证责任分配的角度来讲,韩寒的文章如果是他人“代笔”,这是一个消极事实,无须韩寒来举证证明。

  方舟子的质疑,是否侵犯韩寒的名誉权?

  侵犯名誉权如何认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规定“是否构成侵害名誉权的责任,应当根据受害人确有名誉被损害的事实、行为人行为违法、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来认定。”
  第一,方舟子是否具有主观过错?
  方舟子构成侵犯名誉权的前提是具有民法上的过错(故意或者过失)。
  笔者认为,方舟子质疑韩寒“代笔”是依据韩寒公开发表的文章、访谈报道等得出的结论,且通过一些文章来论证其质疑具有合理的依据。因此,方舟子的质疑不能认定为“有过错”。即便韩寒通过提供手稿等方式证明其是原创,而非“代笔”,这也不能推论出方舟子的质疑就具有主观过错。
  第二,方舟子的质疑是否构成“侮辱”“诽谤”?
  在司法实践中,“侮辱”“诽谤”如何界定?主要是从负面评价所使用的语言文字来评判。例如是否用了具有侮辱性的文字,是否对他人的人品、品德作出了倾向性的评价等。
  从本案来看,方舟子对于韩寒的质疑,其依据是韩寒公开发表的作品及访谈等,看不出有侮辱、诽谤之故意,而且也得不出方舟子对事实进行捏造、散布虚假事实这一结论。
  至于方舟子依据事实得出的结论是否正确,则另当别论。
  第三,韩寒作为公众人物,对于社会公众的负面评价应具有一定的容忍度。
  与普通的名誉侵权案件不同,韩寒属于社会公众人物,其对于来自社会的批评与质疑,具有一定的承受能力和容忍义务。
  诚然,公民的名誉权受法律保护,但公民的言论自由亦为法律所保护,公民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发表自己的独立见解,亦不受法律追究。
  正如肖传国诉方舟子侵犯名誉权案一审中,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对于公众人物公开进行否定性评价,属于正当的批评及争鸣范畴。无论批评或争鸣的观点是否成立,即是否有充分的理论依据,均不构成对批评或争鸣的相对人的名誉权的侵害。就批评或争鸣文章使用的言辞而言,过激的言辞,一般也是可以允许的。
  所以,纵观方舟子论证韩寒“代笔”的一系列言论,虽使用了一些令人不快的词语,但并未出现侮辱、诽谤的用语。而韩寒作为公众人物,亦应接受学术界及社会对其发出的质疑之声,即便言论有所过激,亦应保持一定的宽容度,以保持正常的争鸣氛围。

  期待法院判出是非 指明言论边界

  综上,我们认为,根据现有事实,韩寒获胜难度很大。方舟子作为职业批评人士,而且作为多起名誉权被告,“久病成良医”了,很难从其批评文章中找到对韩寒有利的证据。那么,韩寒作为“神童”和“神人”而且有智囊团支持,为何要选择明知难赢的官司呢?答案很简单,韩寒已经输了,输得体无完肤。韩寒只有起诉,才不会输得更惨。


  衷心希望本案双方不要调解,法院也不要去和稀泥,一定要判出个是非,给大家指明言论的边界在哪里。


  (本文摘自杭州罗云律师网http://www.luoyun.cn/,有删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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