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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虚拟财产第一案(五):法律遭遇的空白与尴尬
http://www.etimeweekly.com 2004-05-25 作者:冯明华
在杭州玩家陈岩状告光通公司一案中,最关键的一点是关于“非法装备”的界定——这不仅是引发本案的根本原因,同时也是影响本案结果的重要因素。被告以“确定原告的装备是带有异常属性的非法装备”为理由,单方面删除了原告的装备,而删除装备的直接依据是其制定的《违规玩家处罚规则》中的一条:玩家“凡拥有非法物品,该非法物品即被删除”。
但是,法律的空白马上就凸现出来了:被告所称的“非法装备”,依据的究竟是哪部“法”?法庭上,被告方对此也很明确地表示,没有具体法律可参考。那么,是不是被告在用自己的意志,制造“非法装备”这个概念呢?显然被告作为一家游戏运营商,并不能将自己的意志视为等同于法律。
这是法律在本案中遭遇的空白之一。虽然本案的性质属于“民事纠纷”,但是迄今为止,在我国现有的法律条文当中,仍然找不到任何关于“虚拟财产”的相关条例和解释。到底什么是“虚拟财产”?法律并没有给它一个明确的定义。2003年12月25日,法律界人士首次联名上书呼吁保护网络虚拟财产。19名律师联合署名,并向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邮
寄了一份《保护网络虚拟财产立法建议书》(资料出处:《中国青年报》),但“虚拟财产”的地位至今没有获得法律的正式认可。而我国绝大部分法官对“虚拟财产”的陌生,也是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因为这也许会直接影响到法院的审判结果。
再来看杭州玩家陈岩状告光通公司一案,同样缺乏法律依据——而且是最核心问题没有法律依据可参考的民事纠纷,最后却上了法庭,本身就是件耐人寻味的事。
所以,如果要在法庭上赢得法官的认同,并最终影响案子的走向,那么引入现有的法律条文是必不可少的一环——在记者看来,原告方律师之所以在法庭上抛出“被告侵犯了原告的知情权”这一“撒手锏”,恐怕也有基于这一认识的原因,因为“消费者知情权”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法》中明文规定的内容。从5月12日的庭审过程来看,法官已经认可了被告侵犯了原告的知情权这一说法。
不管这例官司最后的结果如何,法律仍然会在“虚拟财产”面前,一如继往地尴尬下去——除非“虚拟财产”被正式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