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案原告叶根友委托罗云律师与姚小娟代理本案,目前本案仍在审理中。
扬州网讯 今年6月20日,“叶根友毛笔行书(繁)”书法作品创始人叶根友,因扬州雾中花食品工贸有限公司未经许可,将其自创字体“风鹅”二字擅用在外包装上,叶根友以侵犯著作权为由,将扬州风鹅生产企业告上了法庭。
不过,扬州风鹅生产企业却认为,扬州风鹅外包装上使用的“风鹅”二字,是由设计公司从网上下载的。作为设计结果用户——扬州风鹅生产企业已向设计公司支付了各种费用,同时也获得了设计成果。
因此作为设计结果企业使用叶根友自创“风鹅”两个字字体,不构成侵权。
书法奇人叶根友状告扬州“风鹅”侵犯著作权
【对簿公堂】
书法奇人叶根友状告扬州“风鹅”侵犯著作权
今年6月7日,浙江书法奇人叶根友发现,杭州市欧尚超市有限公司销售的扬州风鹅外包装盒上的“风鹅”二字,是自己独立创作完成的“叶根友毛笔行书(繁)”书法作品,扬州风鹅企业未经许可就在其产品上使用自己独创的书法作品,这种行为已经侵犯了其著作权。为了保护自己的著作权,叶根友当天取证,在杭州欧尚超市有限公司购买一袋“侵权”的扬州风鹅产品。
2011年6月20日,叶根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向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状告扬州市雾中花食品工贸有限公司生产的风鹅产品侵犯其著作权,被告杭州欧尚超市有限公司销售使用侵权作品的产品,也构成了侵权。
因此叶根友要求两被告停止侵权行为、被告为原告消除影响、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以合理费用共50000元、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四项请求。
使用“单字”能否构成著作权侵权引争议
【一波三折】
使用“单字”能否构成著作权侵权引争议
据介绍,2007年12月1日,叶根友独立完成的“叶根友毛笔行书(繁)”书法作品,已向江苏省版权局申请对该书法作品进行登记。2008年1月,该作品经江苏省版权局核准登记,作者和著作权人均为叶根友。对此,叶根友表示,“叶根友毛笔行书(繁)”书法作品共5500个汉字,均是自己的书法作品。扬州风鹅生产企业在外包装上使用自己原创书法作品中的“风鹅”两字,已侵犯著作权。
“使用‘单字’能否构成著作权侵权,确实有待商榷。”昨天,我市司法界认为,随着新技术和新媒介的出现,著作权侵权现象已很普遍。此时,加强著作权保护既是大势所趋。但是又要防止著作权维权过度现象的出现。鉴于这种情况,国家应以法律形式规定社会公民或企事业单位,可以在合理的范围内使用版权作品。比如,使用“单字”或在规定的范围内,限量使用版权作品不构成侵权,这对著作权保护起到长远的推动作用。
也有市民认为,“叶根友毛笔行书(繁)”书法作品是作者智力创作,具有一定的独创性,符合我国著作权法规定的书法作品的特点,因此使用整幅书法作品中的每一个“单字”应受到法律的保护。
生产企业作为“设计结果”用户不构成侵权
【企业观点】
生产企业作为“设计结果”用户不构成侵权
“生产企业作为‘设计结果’用户不构成侵权!”昨天,生产扬州风鹅的扬州市雾中花食品工贸有限公司如是表示。该公司相关代理人高德立认为,扬州风鹅外包装盒上使用的“风鹅”两字,单从社会使用的效果来说,不存在侵权。
高德立声称,如果认定“叶根友毛笔行书(繁)”书法作品中的每一个单字都构成书法作品,社会使用的单字只要与某个稍有特点的字库中的单字相近,就说侵犯了著作权的话,这不仅将影响汉字作为语言符号的使用功能,同时对汉字这一文化符号的正常使用和发展都将构成障碍。因为随意使用汉字,都会侵权,以后谁也不敢使用汉字了。
此外,高德立告诉记者,扬州市雾中花食品工贸有限公司并未直接使用叶根友独创的书法作品,真正对此加以利用并获利的是设计公司。高德立说,因为设计公司从网上下载了“风鹅”两个字的字体,这就意味着设计公司实际和网络形成了购买合同。如果超出了叶根友明示的限定范围,或未经正常途径支付“风鹅”两个字体的使用授权。那么,叶根友可起诉设计公司,却不是设计结果用户(生产企业)。因为生产企业已向设计公司支付了各种费用,其中就包括获得设计成果的费用。
书法作品中“单字”保护没有法律依据
【律师说法】
书法作品中“单字”保护没有法律依据
“书法作品中‘单字’保护没有法律依据。”北京高朋律师事务所扬州分所顾增平律师告诉记者,叶根友书法作品具有一定的独创性,符合我国著作权法规定的书法作品的要求,即可以进行整体性保护。但对整个作品中的5500个汉字中的单字,不能作为书法作品给予权利保护。
顾增平坦言,根据“叶根友毛笔行书(繁)”书法作品中的“风鹅”二字的书法作品著作权为由,要求认定扬州企业在产品外包装盒上使用的行为侵权,不仅没有法律依据,也违背了著作权的设立初衷。因此,难获得法院的支持。
据悉,方正公司就曾因为洗化产品——“飘柔”字体侵权,将广州宝洁公司告上法庭,最终维权失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