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2月,罗云律师与姚小娟律师作为被告杭州某科技有限公司的代理人应诉杭州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侵权案,一审宣判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原告不服一审判决,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罗云律师作为被上诉人代理人代理二审诉讼。经审理,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8月9日作出二审判决,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中,应上诉人申请,鉴定人员出庭接受法院询问,对两份鉴定报告进行了解释。
二审法院认为,权利人首先需要确定其享有著作权的作品并明确保护范围,然后还要确定被控侵权人所实施的行为及行为所指向的被控侵权作品。上诉人不能举证证明请求判令侵权的软件所包含的内容,也不能证明该软件与申请鉴定的软件为同一软件。同时,作为同一鉴定机构,却对相同的系统软件之间的比对存在前后矛盾,在没有合法、合理理由的情况下,法院不能据此作为认定侵权的依据。
据此,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