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态

最新知识产权相关动态

当前位置:首页>动态

本网原创:不同作品独创性之特性

时间:2014-04-02

编者按:
根据《著作权法》第三条规定,本法所称的作品,包括以下列形式创作的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包括:(一)文字作品;(二)口述作品;(三)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四)美术、建筑作品;(五)摄影作品;(六)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七)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八)计算机软件;(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

作品必须具有独创性,既具“独”又“创”。各种作品的独创性的特点与描述并不完全一致,各有其自有特性。下面为我们知识产权团队根据我们代理的著作权案例及相关论著整理而成,供各位同仁参考,并请批评指正!

天册•罗云律师知识产权团队
2014年4月2日

附:不同作品独创性之特性

文/天册 罗云律师  浙大 周琳

所谓著作权法中的独创性是指表达上的独创性,即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在表达形式或者表达方式上应当具有作者个性的取舍、安排。作品的表达形式不同,其所体现出的独创性要求也各有差异:

(1)对于文字作品、口述作品、戏剧、曲艺等作品,其独创性主要体现在其表达方式的不同上,不同的语言、不同的文体、不同的叙述模式、不同的表现方法等等,均可以体现出作者的特有的思维方式和独立创作。虽然很多时候不同的作品是依据同一个主题、故事进行创作的,但由于作者本身的思想、阅历、心态、观察角度以及参考资料等因素的不同,创作出的作品也各不相同,由此便体现出作者的智慧、个性,具有独创性。

(2)音乐作品的独创性体现在将不同的节奏、旋律、和声等要素组合在一起,运用不同的手段加以表达,作者凭借自身的乐感,采用独特的创作手法,使得不仅每一个小节中具体音符的组合不同,小节间、段落间的组合也各不相同。

(3)舞蹈、杂技等通过形体动作和技巧来表达作者思想感情的作品,其独创性则体现在作者将不同的表情、动作、内心活动、节奏、音乐、背景等要素组合起来加以展现,表达出表演者的编排与个性。

(4)对于美术作品等以线条、色彩或者其他方式构成的有审美意义的平面或者立体的造型艺术作品,其独创性则体现在作者依靠自身的美学修养不同,审美角度不同,创作手法的不同,对于整个作品的构图、意境安排,对于线条、色彩、笔法的运用,以及所传递出的不同的审美意义上。

(5)对于建筑作品,其不同于美术作品的一个最主要的原因是:建筑作品不光具有美术作品中的审美价值,最重要的是其将实用性与艺术效果结合为一体。其独创性应当体现出作者对整个建筑的构造、外观的设计、安排,使其富有美感,但是由于建筑作品还要具备实用性这一条件的限制,其设计空间有限,要符合力学上对于稳定性、牢固性的要求,因此,对于建筑作品的独创性要求应当适当地低于其它纯美术作品的独创性要求。

(6)以摄影作品来说,虽然其是借助器械在感光材料或者其他介质上记录客观物体形象的艺术作品,但其并非是器械独立创作的结果,其独创性主要体现在作者对整个视图画面的构图效果上,包括对拍摄对象、拍摄的角度、拍摄背景的选择,对于焦距、光圈的设定,快门、曝光度的选择等等各个要素。

(7)而对于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来说,其独创性主要体现在作者对于整个画面、情节的拍摄效果上,包括对于场景的布置、人物的位置、拍摄的角度的选择、拍摄手法的适用等等,以及后期剪辑过程中对于镜头的取舍、安排。

(8)对于工业设计图、产品设计图来说,其内容由点、线、面和各种几何图形组成的,包含着设计者眼中严谨、精确、简结、和谐与对称的科学之美,其独创性主要体现在作者在构图设计、线条取舍、要素安排、参数调校等方面的独特审美和创新理念。即使是针对同一个产品,由于不同的设计人员在阴影、放大、剖视图、线条、标注等方面的选择侧重点各不相同,所画出的图纸也必然不会相同。

(9)关于地图的独创性,由于地图是根据不同的人们针对不同的需要而对不同范围内的地理信息,例如地形、地貌、经纬度、城市、铁路、公路等等,所做出的一种有个性的取舍、编排等,不同的人、需求不同,针对同一地区绘制的地图不可能完全相同,对于相同的地理空间所作出的信息表达也必然有所差异,即使是这种独创表达的空间、程度很小,也不能否认其中所蕴涵的独创性。

(10)严格的说,有人认为,如果模型是严格地按照一定比例对实物进行放大、缩小或按原尺寸制成,没有外形、结构等方面的改变,那这样的模型是不具备独创性的,因为它只是对于特定物体的一个再现。模型作品的独创性应当体现在制作者通过点、线、面和几何结构等诸多要素的结合来体现整个物体的外形,融入自己的个性,而并非只是单纯的再现原物体。

(11)对于计算机软件,只有软件中的程序和文档才涉及独创性问题,计算机程序是指为了得到某种结果而可以由计算机等具有信息处理能力的装置执行的代码化指令序列,或者可以被自动转换成代码化指令序列的符号化指令序列或者符号化语句序列。包括源程序和目标程序,同一计算机程序的源程序和目标程序视为同一作品。而即使是实现同一功能的软件,又不同的软件开发员来写,所得的程序也不会完全相同。


上一篇:专利侵权抗辩系列(四)—先用权抗辩

下一篇:代理词选读:苏泊尔诉炊大王外观设计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