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由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罗云律师 知识产权团队承办,代理本案被告河北公司应诉专利权人沈阳某公司。
观点提要:
等同原则,是指被控产品的技术特征与专利技术特征具有基本相同的手段,实现基本相同的功能,达到基本相同的效果,并且本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无需经过创造性劳动就能够联想到的特征。
禁止反悔,是指权利人在侵权诉讼中,将其已经在专利授权或无效宣告中放弃的技术方案,又重新纳入专利权保护范围,要求法院保护的,法院不予支持。
基本案情:
沈阳某公司享有“一种双面玻璃清洁器”的实用新型专利权,其制造、销售的双面玻璃清洁器产品具有广阔市场。该专利曾被他人申请宣告无效,但专利复审委最终决定认为该专利的各项权利要求均有效。
与此同时,河北某公司在天猫上销售的另一品牌双面玻璃清洁器,与沈阳公司形成竞争之势。河北公司的产品更实用且售价更低,很快赢得市场认可,月销量屡创新高。
于是,沈阳公司不能坐以待毙,将河北公司和天猫一并告上法庭,要求停止侵权并赔偿100万,同时申请法院冻结了河北公司的天猫账户和银行账户。
本案庭审中,被告河北公司针对专利与被控产品的技术比对,提出意见:第一,被控产品的“圆柱”与涉案专利的“十字卡柱”在功能、手段与效果既不相同也不等同。。第二,沈阳公司在侵权诉讼中,对“并固定在压盖上”这一技术特征与专利无效时作出不同解释,违反了禁止反悔原则。
法院完全采纳了河北公司的上述抗辩观点,并据此认定被控产品不侵权,判决驳回了沈阳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律师点评:
被告河北公司的抗辩,同时运用了等同原则和禁止反悔原则。
关于等同原则,审查重点在于被控产品是否具备与专利权利要求相同或等同的技术特征。本案中,专利权利要求为“压簧的另一端固定在手柄槽内的‘十字卡柱’上”,被控产品则是“压簧的另一端套在在手柄槽内的‘圆柱’上”。专利技术特征“十字卡柱”通过“卡”将压簧固定,具有加固弹簧功能,能达到防止位移的效果;而被控产品的圆柱,是将压簧套在圆柱上,不具有固定压簧的功能,也不能达到防止位移的效果。因此,“十字卡柱”与“圆柱”既不相同也不等同。
关于禁止反悔,审查重点在于权利人是否将已经放弃的技术特征纳入专利保护范围。权利人在专利无效时,对专利权利要求的“开关杆……‘固定’在压盖上”的“固定”,解释为“开关按钮伸出的一部分固定在压盖上,开关杆与压盖接触”。权利人在本案中,又将“固定”解释为“压簧的一端连接在开关杆上,另一端固定在压盖上”。可见,权利人为达到对其有利的目的,对同一技术特征,做出与专利无效时不同的解释,扩大了专利保护范围。因此,根据禁止反悔原则,应以专利无效时所限定的技术方案为准。而被控产品的“固定”是指通过开关杆上设有压簧的一端固定在压盖上,与专利的“固定”不同,因此不构成侵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