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知识产权相关动态
编者按:
最近几年,我们团队代理了多起商业秘密案件,有代理原告的,也有代理被告的,绝大部分案件取得了预期效果,因此积累一些商业秘密维权与应对侵权的经验。在办理这些案件的过程中,我们深深体会到,一方面虽然大部分企业对商业秘密很重视,但在具体保护措施上却显得力不从心,在证据的采集上更是一筹莫展;另一方面侵权人非常狡猾,利用权利人管理上与法律上的漏洞,或跳槽飞单、或自立门户实施侵权或幕后操控以他人名义实施侵权行为等。
但天网恢恢,疏而不漏,即便再严密的策划,也总会留下蛛丝马迹。商业秘密纠纷,事实上就是一场“猫捉老鼠”的游戏。下面,就是我们知识产权团队就“玩”商业秘密“游戏”的心得与启示,陆续将我们经办的案例进行梳理,希望能对您有所帮助,敬请关注。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罗云律师 姚小娟律师
二〇一三年六月十一日
有关“商业秘密”不得不说的故事之一:狡兔三窟
《战国策》中冯暖说:“狡兔三窟,仅得免其死耳。”在现代的商业秘密侵权中,狡兔三窟,也成了侵权人的惯用手法。
浙江一家公司用人才引进的方式引进李某担任分管生产的副总,支付了高额的人才引进费。公司聘用合同约定李某要保守商业秘密,若违约须支付公司违约金50万。聘用合同未到期,李某申请离职。随后公司发现李某本人为注册了一家公司,经营范围与原公司经营范围相同,并生产销售与公司相同的产品。浙江公司认为,李某设立的公司使用的技术是原公司技术,侵犯了公司的商业秘密。
为制止李某的行为,浙江公司发送律师函给李某,认为李某违反保密约定,要求退还人才引进费并支付违约金50万元。收到《律师函》,李某想了个更高明的办法,立即对其设立的公司进行注销。与此同时,另一家公司注册成立了,当然表面上的经营者与股东不是李某本人;巧合的是,该公司的经营范围与刚注销的公司相同,注册地址也相同,同样生产销售同样的产品。
此时,公司可犯难了。因为从表面看,最新设立的公司与李某无关,要证明李某窃取公司技术,并将该技术披露给新设公司使用的举证难度非常大。那可不可以另辟蹊径,从竞业限制角度去打击李某呢?但问题是,竞业限制的取证难度同样巨大,而且竞业限制从根本上还不能完全遏制商业秘密侵权行为。
案例启示:
商业秘密的保密措施的手段有哪些?该如何规则?竞业禁止与商业秘密之间的关系?企业高管的在职竞业禁止义务和离职竞业禁止义务之区别?通过何种取证方式获取法律所需要的证据,这些都是作为商业秘密权利人需要思考的问题。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罗云律师 姚小娟律师
2013年6月1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