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里我将阐述专利诉讼中有关发明和实用新型侵权判定的几个原则,并将相关案例进行相应点评。
一、全面覆盖原则
全面覆盖原则的定义:全面覆盖,是指被控侵权物(产品或方法)将专利权利要求中记载的技术方案的必要技术特征全部再现,被控侵权物(产品或方法)与专利独立权利要求中记载的全部必要技术特征一一对应并且相同。全面覆盖原则是专利侵权判定中的一个最基本原则。
全面覆盖原则的法律依据:根据《专利法》第56条规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该条即为我国关于专利侵权判定的最基本的原则和法律依据,学术界称之为“全面覆盖原则”。根据该条规定,专利侵权案件中,在进行专利侵权判定时,首先应当将被控侵权产品的技术特征与被侵权专利技术的技术特征相对比,如果被控侵权产品的全部必要技术特征均落入了被侵权专利技术的必要技术特征的保护范围的,或者说,如果被控侵权产品的技术特征覆盖了被侵权专利技术的全部必要技术特征的,就可以确定侵权成立,侵权人需要承担侵权责任。反之,如果被控侵权产品的必要技术特征并没有完全覆盖被侵权的全部必要技术特征(只要是被侵权专利技术的任意一项必要技术特征没有被覆盖)并且根据等同原则和多余指定原则后,仍不能确定被控侵权专利产品的所有必要技术特征可以完全被侵权专利技术的,则侵权不成立。
适用全面覆盖原则认定侵权,主要包括以下几种形式:
1、字面侵权:全面覆盖原则,即全部技术特征覆盖原则或字面侵权原则。即如果被控侵权物(产品或方法)的技术特征包含了专利权利要求中记载的全部必要技术特征,则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2、上位概念:当专利独立权利要求中记载的必要技术特征采用的是上位概念特征,而被控侵权物(产品或方法)采用的是相应的下位概念特征时,则被控侵权物(产品或方法)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3、特征数量:如被控侵权物(产品或方法)在利用专利权利要求中的全部必要技术特征的基础上,又增加了新的技术特征,仍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此时,不考虑被控侵权物(产品或方法)的技术效果与专利技术是否相同。
4、从属专利:被控侵权物(产品或方法)对在先专利技术而言是改进的技术方案,并且获得了专利权,则属于从属专利。未经在先专利权人许可,实施从属专利也覆盖了在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这里需要说明的是从属专利是相对基本专利而言的。所谓“从属专利”又称“依存专利”是指一项专利技术特征包括了前一有效专利,即基本专利的必要技术特征。它的实施必然会全面覆盖前一专利技术的保护范围,必然依赖于前一专利技术的实施。所以,前一专利称“基本专利”,后一专利称“从属专利”。
从属专利的主要形式有:一、在原有产品专利技术特征基础上,增加了新的技术特征;二、在原田有产品专利技术特征的基础上,发现了原来未曾发现的新的用途;三、在原有方法专利技术特征的基础上,发现了新的未曾发现的新的用途。
待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