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3月,罗云律师接受浙江某医院委托,代理其商标侵权纠纷上诉一案。
案情简介:浙江某医院是某商标(文字+数字组合商标)的权利人。该商标是权利人自1840年代由其祖上传承而来。后权利人将该标识注册为商标,并在其医院的宣传册、病历本、医护人员服装上持续使用了该商标。2009年,被告某医院有限公司成立。被告的企业字号与权利人商标的“文字”部分完全相同。原告浙江某医院认为被告侵犯了其商标权。被告则辩称,其法定代表人与原告的法定代表人属于同族,且其字号是沿袭继承被告在1980年代的诊所字号,并未侵犯原告的商标权。
本案一审经浙江某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认定被告不不构成侵权与不正当竞争。后原告浙江某医院上诉至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2011年3月,上诉人浙江某医院遂另行委托罗云律师代理本案二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