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
刚刚收到北京高院的终审判决,“19楼论坛 www.19floor.net” 图文商标抢注案,我们作为“杭州十九楼网络股份有限公司”行政诉讼的一审、二审诉讼代理人,代理本案大获全胜。本案一波三折,2006年6月,施某在41类注册“19楼论坛www.19floor.net”图文商标,杭州十九楼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在异议期间内提起异议申请,商标局认为施某的注册行为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八)项: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遂作出决定不予注册;施某不服,提起商标异议复审,商评委复审认为,本案不属于“其他不良影响”行为,而十九楼公司未举证证明“19楼 论坛www.floor.net”在教育、培训等服务上具有较高的知名度,不符合《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遂决定撤销商标局的决定,对涉案商标核准注册。
在此十分不利的情况下,杭州十九楼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委托本网团队罗云律师 姚小娟律师代理本案,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一中院经审理认为,施某的行为构成“以不正当手段抢注他人已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判决撤销商评委决定,并判决商评委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一审判决书);施某不服,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该案经公开审理后,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据今年初北京一中院公开报道,北京一中院在2013年度,撤销商评委的撤销率为16%。本案能逆转胜诉,实属不易。
附:一审判决书 链接地址 一审行政起诉状链接地址
代 理 词
案号:2013年一中知行初第3334号
尊敬的审判长、合议庭成员:
受本案原告浙江杭州十九楼网络股份有限公司的授权委托,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指派罗云律师出席本次庭审。现代理人就本案的争议焦点发表如下代理意见,共合议庭参考!
一、第三人施某将诉争商标申请注册的行为属于以不正当竞争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的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应当不予核准注册。下面,我们就第三人的不正当抢注的构成要件,发表如下意见:
1. 在“娱乐”服务领域持续使用与宣传,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首先,“网络时光机”(www.archive.org)系美国权威机构开办,搜集抓取有一定影响力的网站信息。
其次,“网络时光机”分别抓取了“www.19floor.net”网站2002年、2003年、2004年、2005年、2006年的相关数据。
再次,在以上抓取的数据中,“www.19floor.net”在各年度均开设了“休闲部落”,并在其中开设了“旅游先遣队”“创意休闲”“家有宠物”“体育健身”“天羽球盟”“极限运动”“自由联盟足球队”等子版块。截止2006年6月10日(讼争商标注册申请日为2006年6月12日)“休闲部落”的总主题为:15566;总贴数为:228373。其中“创意休闲”子版块的主题为5846个,贴数为74299。(详见证据7第103页中间偏上部分)
首先,《都市快报》位于全国都市类报纸竞争力八强,浙江首位。
《都市快报》由杭州日报报业集团主办,于1999年1月1日创刊。周出340版,周五最高出80版,是浙江省日出版面之最,发行面覆盖浙江省所有中心城市。2004年,《都市快报》实现广告收入3.2亿元。2005年《都市快报》列为全国都市类报纸竞争力八强,位居浙江首位。(详见证据9第170-171页)在浙江省内经济中心城市尤其是省会杭州,《都市快报》几乎达到家喻户晓的程度。
第一、《都市快报》与原告之间的关系。
原告注册成立时,其注册资本为200万元,其中都市快报社出资180万元,持股比例90%;后经历次增资扩股并引入战略投资人。截至目前,都市快报社持有原告38.83%的股权,仍为第一大股东。
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及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均认为被告王林阳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判决被告注销www.19floor.com域名。该案被最高人民法院评为2008年度中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案件(详见证据6)
2. 在“教育”服务领域持续使用与宣传,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在“网络时光机”(www.archive.org)抓取的证据中,“www.19floor.net”在各年度均开设了“成长课堂”,并在其中开设了“孩子爸孩子妈聊天室”“教育论坛”“求职与招聘”等子版块。截止2006年6月10日(讼争商标注册申请日为2006年6月12日)“成长课堂”的总主题为:55794;总贴数为:664854。其中“孩子爸孩子妈”子版块的主题为41789个,贴数为555123。“教育论坛”子版块的主题数为:5283;贴数为:41030。(详见证据7第104页中间偏上部分)
关于这一点,前面已详尽阐述理由,并提请合议庭对《都市快报》中的持续广泛宣传的证据予以注意。(庭审笔录中有详尽记载)
关于这一部分前面已论述,不再重复。
(二)第三人施某属于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主观恶意明显。
1.“www.19floor.net”,“19楼论坛”的“19楼”的由来。
19楼空间(www.19floor.net)的前身是“19楼论坛”,创立于2001年6月8日, “www.19floor.net”,“19楼论坛”的“19楼”的由来是:都市快报编委及分管的专刊中心的办公室在杭报报业集团大楼19楼。
2. 网络ID为“凌乱1980”为本案第三人施某,具有唯一对应性。
施某、1980、宁波、奉化、转让19楼商标等数个关键词,均与本案第三人施某相关联,显然不是一种重名或者巧合。因此,“凌乱1980”系本案第三人施某。
2. 本案第三人施某所有的“1330571****”手机号码,其属地为浙江省杭州市。
其手机号码为杭州区域,且本案开庭传票送达的实际地也是原告在行政起诉状中提供的杭州市江干区香*丽花园。说明,本案第三人施某多年前就在杭州生活,且目前仍在杭州工作。而且,该手机号码中含有杭州的区号0571,说明该号码为为早期的CDMA号码,该号段大致在2004年之前开通。
由此,再次印证施某长期在杭州学习与工作。
首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18条规定,根据商标法的规定,申请人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如果申请人明知或者应知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而予以抢注,即可认定其采用了不正当手段。
此外,原告所提供的补充证据显示,第三人施某在19楼论坛上公开出售诉争商标,且在此之前,施某也曾企图向原告高价出售诉争商标,再一次证明了其具有明显的抢注诉争商标的主观恶意。
二、原告在商标行政诉讼程序中所提交的在商标异议评审程序中没有提交过的补强证据与本案的争议焦点具有很大的关联性,应当予以采纳。
首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规定,原告或者第三人在诉讼过程中,提出了其在被告实施行政行为过程中没有提出的反驳理由或者证据的。根据上述规定,原告可以在本案中,提交未在商标行政程序中国未提交的证据。
而且,最高人民法院在知识产权案件年度报告(2011)中指出,人民法院对于当事人在行政诉讼程序中提交的新证据并非一概不予采纳;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形,考虑新证据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影响及行政诉讼的救济价值,判令商标评审委员会在综合原有证据及新证据的基础上重新作出裁定。(详见(2011)知行字第9号判决书)
本案中,原告在行政诉讼程序中所提交的补强证据与本案的争议焦点具有很强的关联性,对原告的合法权益的保护具有重大影响,应当予以采纳。
三、第三人施某的注册行为侵犯原告的在先权利,不应注册。
关于这一点,我们在上诉状中已详尽阐述理由,不再重复。需要提请合议庭注意的是,尽管我们在商议异议申请以及商标复审答辩阶段均未明确提出在先权利抗辩。但是,原告提供了域名注册证书,可以视为对“域名权”等合法权益经过长期使用与宣传,可以获得在先权利相同的保护。
综上所述,被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异议复审裁定书》不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代理人:罗云律师
二零一三年十二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