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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体观察、综合判断”后1600万被驳

时间:2024-08-05

编者按:

外观设计专利的侵权判断遵循了“整体观察、综合判断”的原则,用通俗的语言说,实际上就是以消费者的视角看涉案专利设计与被诉侵权设计的大体外观视觉、风格、类型。专利法的司法解释中提到了区别于现有设计的设计特征应当被投入更多的关注,然而,在实际的外观专利侵权案件中,也可能会面临区别于现有设计的设计要点大体相似,而归属于现有设计的设计特征却造成了整个外观设计风格以及整体视觉效果巨变的冲突。

云知队近期代理的一起外观专利设计中就直面了这个问题,最终法院的判决逻辑仍然落脚于“整体视觉效果”。法院支持了我们“在产品正常使用场景时,视觉面积更大的部位、能够被消费者直接观察到的部位往往会对整体视觉效果带来更显著的影响”的抗辩主张,认为不构成近似,1600万元赔偿被驳回。


文/云知队 张煜甜


近期,云知队主办了一起与运动鞋外观设计专利有关的案件,我们代理被告,被原告起诉外观设计专利侵权。该案历经了一审、二审之后终于尘埃落定,最终法院判决被诉侵权产品未落入原告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范围,支持了我们的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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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一审之据理力争


在该案中,原告可谓是竭尽全力,在起诉之时就准备了几百页的侵权比对文件,以此来证明被诉侵权产品已经包含了涉案专利设计的全部设计要点。原告主张运动鞋中的一片式飞织鞋面、织带、后包、后跟织带、山形PP膜、嘴形TPU、过渡异形条均为其独特的设计要点,而被诉侵权产品包含了全部设计要点,整体视觉效果实质性相似,因此落入了涉案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范围。

事实上,在拿到原告厚厚一沓的证据之时,我们也略微担心涉案专利和被诉侵权产品存在的一些相似确实会对案件带来不利的结果。然而,经过了我们点对点的细致比对,我们发现了被诉侵权产品与涉案外观设计实际上也存在着诸多不同之处:(1)鞋头的形状以及翘起的角度不同,被诉侵权设计鞋头尖翘,而被诉侵权设计鞋头圆润且前部并未明显上翘;(2)鞋跟上护跟部的比例以及形状,包裹程度不同,涉案专利鞋跟上护跟部明显外翻,而被诉侵权设计鞋跟上护跟部并未外翻且上护跟部的比例更高;(3)山形平烫PP膜在鞋面下部的延伸比例和范围不同;(4)整体鞋型明显不同,涉案专利的鞋型呈 “波浪状”,被诉侵权设计的鞋型较为平缓。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解释”)第11条第1款规定“人民法院认定外观设计是否相同或者近似时,应当根据授权外观设计、被诉侵权设计的设计特征,以外观设计的整体视觉效果进行综合判断;对于主要由技术功能决定的设计特征以及对整体视觉效果不产生影响的产品的材料、内部结构等特征,应当不予考虑。”由此,外观设计专利的侵权判断遵循的为“整体观察、综合判断”的原则。

而《解释》第11条第2款中提到了“产品正常使用时容易被直接观察到的部位相对于其他部位”以及“授权外观设计区别于现有设计的设计特征相对于授权外观设计的其他设计特征”对外观设计的整体视觉效果更有影响。在此基础上,我们重点抓住了“产品正常使用时容易被直接观察到的部位”对整体视觉效果会产生重大影响。因而,我们主张在鞋类外观设计中,鞋型、鞋头、鞋跟、鞋面均属于产品正常使用时容易被直接观察到的部位,在整个鞋体中所占的比例达到了四分之三,对整体的视觉效果会产生显著的差异。以一般消费者的视角来看,涉案专利整体的鞋型运动、时尚、轻薄,而被诉侵权产品鞋型厚重、平稳、包裹感更强。前者的设计风格更为年轻、休闲,后者的设计风格则更稳重、平缓,两者的设计风格存在显著差异,因此呈现的整体视觉效果也存在实质性差异。

在庭审上,原告提出被诉的侵权产品经过某头部主播带货后在电商平台销售额巨大因而还主张了总计1600万的巨额赔偿。我们对此的回应策略为,主张电商平台虽然显示的销售额较高,但是主播直播间的价格远低于平台上的售价,再加之主播本人会收取高昂佣金,导致实际的销售利润率微薄。此外,一般直播间会有较高的退货率,原告提供的销量数据并不能反映本案的真实销售情况。

幸运的是,一审法院也支持了我方观点。一审法院的判决逻辑分为两个层面,首先,一审法院认为运动鞋一般都由鞋头、鞋面、鞋底组成,一片式飞织鞋面及鞋面中部的透气孔、用以固定鞋带的织带、后包、后跟织带亦为运动鞋设计中的惯常选择,故对于运动鞋类产品,设计空间比较有限。其次,一审法院指出基于使用场景,运动鞋的整体外形,各组成部分的具体形状、连接及比例关系的区别更容易被一般消费者注意到,对整体视觉效果的影响也更为显著。具体到本案中,我们主张的区别特征恰恰描述了使用场景下的整体外形、各组成部分具体形状的差异,对于整体视觉效果的影响更为显著。


二、二审之激烈交锋


原告因不服一审判决,将该案上诉到了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在庭审前,原告又准备了300多页的证据,想要借此证明涉案专利设计存在与多个现有设计不同的设计要点:整体轮廓、组成部分;鱼骨状鞋带;后包跟;后跟织带;眼型泡棉压凸;山形PP膜;嘴形TPU鞋跟;过渡异形条;鞋后跟整体;鞋底等。另外,原告还主张被诉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中的区别特征属于现有设计。由此,可看出原告的上诉思路是期望通过《解释》第11条第2款中“授权外观设计区别于现有设计的设计特征相对于授权外观设计的其他设计特征”主张原告的设计要点均不属于现有设计,从而能对整体视觉效果产生更大的影响。

对此,我们的答辩思路除了尽力主张原告所谓的设计要点其现有设计没有差别以外,仍然牢牢抓住了一审时“产品正常使用时容易被直接观察到的部位相对于其他部位”对整体视觉效果的影响这一关键点。首先,我们认为其主张的多个设计要点如运动鞋整体组成、鞋带织带、后包跟、后跟织带、鞋底箭头元素等设计均属于现有设计,原告反复强调的鱼骨状织带的设计特征实际上就是鞋带与织带的配合,属于现有设计的范畴。此外,我们认为原告主张的其他设计要素属于功能性设计亦或仅存在局部细微的差别,均未对整体的视觉效果产生显著的影响。除此之外,我们再次主张被控侵权产品与涉案外观设计存在多个区别特征,比如即使认可“山形PP膜”为涉案专利设计的设计要点,被诉侵权设计与涉案侵权设计的山形PP膜在鞋面下部的延伸比例和范围不同。而最关键的鞋头以及鞋型部分,占领了较大视觉面积,对整体的视觉效果的影响更为显著。以一般消费者的视角观察,鞋头与鞋型均存在了明显区别,使得被诉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设计的视觉效果不同。

庭审结束之后的七月,我们在一个下午接到了法院的电话,告诉我们会通过短信给我们发送一个第二天的宣判链接,要求我们按时加入。接到电话时我们的心情稍显忐忑,担忧判决结果会存在一些不利的变化。因为本案的难点实际上是在于被诉侵权产品确实包含了原告部分与现有设计特征有所区别的设计特征,但是一些属于现有设计的区别特征反而使得整体视觉效果产生了显著的变化,尤其是运动鞋整体的风格与类型。这种冲突为案件的结果增加了不确定性。

后来,我们经过查询之后才知道,加入宣判链接实际上是为了提供给当事人宣判答疑的沟通渠道,使裁判变得更有温度。第二天的宣判庭审上后,我们也成功拿到了维持一审裁判结果的判决。


三、办案小记之再解读整体观察、综合判断


二审法院的裁判思路同样离不开整体观察、综合判断,其逻辑可以分为三个层次。首先,二审法院遵循了“整体观察”的原则,也比较了被诉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设计的相同点与不同点。其次,二审法院遵循“综合判断”的原则,分析了这些相同点以及不同点对于整体视觉效果的影响权重。二审法院指出这些区别特征已经使被诉侵权产品呈现出弧度更为平缓、整体外形更为圆润的视觉效果。并且,鉴于鞋底、鞋头形状及后跟部分在整体设计中占比较大,容易被一般消费者注意,故上述不同点使得被诉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的区别进一步扩大,产生明显不同的整体视觉效果。最后,法院还对原告二审中的上诉策略做出了回应,指出即使原告对于被诉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中的区别特征属于现有设计的主张能够成立,根据整体观察、综合判断的原则亦不影响关于涉案被诉产品与涉案专利不构成相同或近似外观设计的结论。

从上述判决逻辑中,我们事实上能够发现无论是之前的一审还是现在的二审判决对于外观专利侵权判断的核心思路是一致的,最终还是落脚在“整体视觉效果”上。更具体的说,就是各个设计特征对于整体视觉效果的影响上。从本案中,我们可以获得的解读在于:(1)对于局部细微的区别特征,其在进行外观设计侵权判断时所占据的比重并不大;(2)即使区别特征属于现有设计,这些区别特征如果是在产品正常使用时,视觉面积更大的部位、能够被消费者直接观察到的部位,相对其他设计特征仍然能够对整体视觉效果产生影响。

综上,我们在面对外观专利侵权判断时应当牢牢秉持“整体观察、综合判断”之原则,把握整体视觉效果之内涵,构建一个逻辑严密、条理清晰的论证体系。



注:本案一、二审被告代理人为:罗云律师、周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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