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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知队代理“中华专利大战”入选杭州律师十大影响力案件(2012-2016)

时间:2016-12-15


来源:杭州律协 微信公众号



中兴一波三折的胜诉路


2012年3月31日,华为公司通过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阿里巴巴公司)销售平台购买了由中兴通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兴公司)制造、销售的交换机。华为公司认为该交换机侵犯了华为公司申请的名称为“一种动态地址分配中防止IP地址欺骗的方法”的专利权,故在同年4月10日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中兴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500万元。


中兴公司经对比测试后认为不构成侵权。第一次庭审后,合议庭认为本案涉及通讯方法发明专利,只能通过鉴定才能知晓被控产品的技术方案,决定由北京紫图鉴定中心鉴定。但由七名国内顶级专家组成的鉴定组最后仅就华为公司提出的组网方式进行分析与评述,而没有分析中兴公司的组网方式,从而认定中兴公司的被控产品落入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在罗律师团队和中兴律师团及中兴技术部的精心分析后,成功说服法院决定不采纳鉴定报告,认定中兴的这款交换机不构成侵权。华为公司上诉后,二审维持原判。2015年2月13日最高院再审裁定驳回了华为公司的再审申请,最终这场通讯巨头之战以中兴胜诉落下帷幕。


推翻鉴定报告

判断方法专利侵权成难点!


本案的难点主要集中在几个方面:


罗律师团队在接手本案后,首先要攻克的便是专业知识的难点。本案的对手是强大的华为公司,这对代表律师的技术理解能力及法律分析能力提出了很高的要求。为此,罗律师组织团队通过向中兴公司的法务团队了解、向专家请教等多种渠道,从各个方面学习、吃透所争议的技术关键点,并最终提出有效代理意见。罗律师在案后的总结中说道,“我们只有先自我提升,跟上客户的脚步,超越客户的认识,才能赢得客户的信任。”


第二个难点在于如何判断应用环境特征在方法专利侵权中的作用。理工科出身的罗云律师敏锐地察觉到本案的关键在于不同应用环境下呈现截然不同的技术方案。在接手案子后的三年多时间里罗律师团队和中兴公司技术部、法务部开了多次电话会议,并多次在中兴基地进行封闭讨论,最终在法庭上将技术语言转换成法律语言,向法官深度剖析专利方法侵权的应用环境要素,并成功说服法官接受己方观点,最后在一审、二审中获得胜诉。最高院在(2015)民申字第2720号民事裁定书中特别指出,对于虽然未作为技术特征写入权利要求,却是实施专利方法最为合理、常见和普遍的运行换将和操作模式,应当在涉及方法专利的侵权判断中予以考量。


其次在于如何推翻北京紫图鉴定中心提供的鉴定报告。很多人认为在诉讼中鉴定意见对一方不利,就意味不利方败诉。其实不然,鉴定意见在民事诉讼中,只是一种法定证据,由法官决定是否予以采纳。罗律师团队在大量实验的基础上总结了四点:

1、中兴的组网方式更加安全、经济,是业内惯常的组网方式;

2、中兴在开发、测试中不会使用华为的组网方式;

3、中兴在开发测试中只对惯常的组网方式进行测试;

4、说明书没有推荐华为公司在本案中的组网方式。


认为华为在本案中的组网方式是专为本案刻意搭建,从而成功推翻了鉴定报告的认定意见。


“中”“华”之战

推动了司法实践发展!


在专利侵权诉讼中,采用鉴定的方式的确能帮助法官断案,鉴定机构给出的书面鉴定意见在查明技术事实方面有着无可替代的作用。但本案法官打破了惯例,勇于质疑鉴定意见,这是对鉴定意见的证明力进行的有益探索。


立法往往具有滞后性,这就对律师、法官提出了拷问。王江桥法官(原杭州中院法官,也是本案一审主审法官)在本案没有先例可循的情况下灵活地运用了国际通行的实质性非侵权用途规则——“只要产品有一种不侵权的用途,就不能主观推定有错”,其判决结果得到双方及业内的一致认可。没有纠纷就没有进步的空间,正是有了华为中兴这样的案子才能更好地推动法治的发展,推动司法实践的进行,让司法跟住社会发展的步伐,让企业在相互博弈中都能得到提升!

相关链接:

判决:

本案一审判决

本案二审判决

荣誉:

2015年中世律所联盟最佳知识产权诉讼案例奖

杭州律师十大影响力案件(2012-2016

入选2015年中国知识产权50大典型案例

评论文章:

骆电(最高院再审承办法官)——《在侵权判定中使用环境因素对专利方法实施的影响》

陈宇(浙江高院二审承办法官)——《被诉侵权产品在实际使用中实施专利方法的实然性界定》

王江桥、张书青(杭州中院一审承办法官)——《方法专利中未写明但通常会作此理解的应用环境特征可影响专利侵权认定》

何经纬(中兴通讯知识产权总监)——《构建产品侵犯方法专利权判定范式的适用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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