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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云知队收到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涉案专利涉及一种保温材料的生产工艺,其中要求保护生产工艺所使用的燃料、产品、工艺分区以及各区段的温度、长度、加热时间等参数范围。原告浙江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认为被告江苏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制造保温材料的生产工艺落入其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故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随后,原告申请法院到被告公司内进行了证据保全。
对此,我们认为,首先,被控侵权生产工艺分区与涉案专利所保护的工艺分区不同;其次,权利要求1中所保护的各区段工艺参数为原专利申请文件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在涉案专利实质审查过程中,原告为克服权利要求1缺乏创造性的缺陷,将权利要求2中的工艺参数加入权利要求1,即使按照原告所主张的分区方式,则被控侵权生产工艺中各区段的温度、长度、加热时间等参数与权利要求1所保护的参数既不相同也不构成等同。
对此,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支持了我们的观点,认为根据涉案专利《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记载,涉案专利申请原权利要求1不具有创造性,故原告对原权利要求1、2进行了合并,可见合并后的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主要体现为对各段温度、长度、加热时间等参数范围的限定,原告未提交证据证明采用未落入前述数值范围的温度、长度、加热时间的生产工艺与涉案发明专利相比,是以基本相同的手段,实现基本相同的功能,达到基本相同的效果,且该技术特征系该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在被诉侵权行为发生时无需经过创造性劳动就能够联想到的特征。因此,被控侵权生产工艺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记载的技术特征不相同、不等同,未落入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
本案由云知队罗云、周琳律师代理被告江苏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参加庭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