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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
本案经过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一审,被告不服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今天,我们团队收到二审判决,维持一审判决。
2019年1月28日
近日,云知队代理的新华三技术有限公司与深圳华三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江苏盐城大丰华睿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等侵害注册商标权与不正当竞争纠纷案,经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判决被告停止使用“H3C”、“华三”标识并并赔偿损失150万元。
原告新华三技术有限公司,是全球领先的新IT解决方案领导者,致力于新IT解决方案和产品的研发、生产、咨询、销售及服务,长期服务于运营商、政府、金融、电力、能源、医疗、教育等各行各业。原告拥有H3C品牌的全系列服务器、存储、网络、安全、超融合系统和IT管理系统等产品,其中交换机、路由器等产品连续多年行业排名前三甲,市场份额名列前茅。
原告2016年发现被告深圳华三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开办“h3c-rack.com”网站和微信公众号“华三通信”,经营H3C系列的挂墙机柜、机柜配件、开放式机架、冷热通道机柜等四个系列数百种产品。原告认为,新华三公司是“H3C”的商标权人和“华三”企业字号权利人。深圳华三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注册使用“华三”字号,系攀附原告商誉的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被告江苏盐城大丰华睿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将“H3C”注册为域名并备案h3c-rack.com网站,通过该网站进行商品交易,易导致相关公众产生误认,侵害了原告的注册商标权。同时,上述二被告在网络机柜等商品上使用H3C商标,侵害了原告的注册商标权。因此,2017年7月,新华三公司在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经法院公开审理,法院认为原告主张成立,于2018年9月作出判决,判决被告深圳华三公司、江苏盐城大丰华睿公司停止生产、销售带有“H3C”、“华三”标识的服务器机柜、网络机柜等商品;立即停止在经营的网站、微信公众号等使用“H3C”、“华三”标识;立即停止使用“h3c-rack.com”网站域名;立即停止使用“华三”企业字号;连带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150万元。
本案两审均由云知队罗云律师、姚小娟律师代理原告(被上诉人)出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