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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知队代理宁波某汽车部件有限公司应诉芜湖某汽车配件有限公司在合肥知识产权法庭提起的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近日,收到法院的判决书,一审法院认为被告宁波某汽车部件有限公司现有技术抗辩成立,驳回原告芜湖某汽车配件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案的涉案专利系原告受让取得,原专利权人上海某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某汽车配件有限公司在专利申请日之前均为德国某知名汽车公司中国公司的二级供应商,按照该汽车公司提供的图纸生产、制造涉案汽车零部件,并向该汽车公司供货。鉴于该汽车公司未就涉案汽车零部件结构在中国申请专利,故上海某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将图纸中的零部件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了实用新型专利,借此打击竞争对手。随后,因上海某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经营原因,将涉案专利转让给芜湖某汽车配件有限公司。
芜湖某汽车配件有限公司认为宁波某汽车部件有限公司制造的被控侵权产品侵犯其专利权,向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应诉期间,云知队接受被告宁波某汽车部件有限公司的委托,经过针对涉案专利进行检索以及证据收集,认为涉案专利所保护的技术方案早在专利申请日之前已经公开,应当予以无效且可以采用现有技术抗辩。
诉讼中,现有技术抗辩包括两部分:其一是文献公开证据,即该德国汽车公司作为专利权人的德国专利,该德国专利系使用被控侵权产品的汽车总成,其中公开了被控侵权产品的相应结构;其二是在先销售公开证据,即宁波某汽车部件有限公司在专利申请日之前作为该知名汽车公司中国公司的二级供应商销售被控侵权产品的相关证据及图纸,该部分销售证据及图纸一一印证,相互吻合,足以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据链,证明被控侵权产品所采用的技术方案早在专利申请日之前已经公开。
本案经合肥知识产权法庭的一审公开审理,认为被告宁波某汽车部件有限公司的现有技术抗辩成立,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案由云知队罗云律师、周琳律师代理被告出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