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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云知队代理某制药公司应诉浙江某化学工业有限公司诉其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双方达成和解,法院解除对江西某制药公司的财产保全。
原告浙江某化学工业有限公司系“一种以α-**酸为原料制备α-**醇的方法及所用的催化剂和催化剂的制备方法”发明专利的专利权人,其认为被告某制药公司制备α-**醇的工艺以及所采用的催化剂落入其专利权的保护范围,遂向某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同时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和证据保全。法院应原告的申请,冻结了被告名下的多个银行账户,并到被告公司内进行了证据保全。
云知队接受被告某制药公司的委托,针对涉案专利进行分析,并将其实际采用的α-**醇的制备工艺以及催化剂与涉案专利进行比对。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系保护一种催化剂组分,权利要求6系保护一种利用权1的催化剂制备α-**醇的方法。经比对,云知队认为,江西某制药公司制备α-**醇所采用的催化剂组分与权1所保护的组分完全不相同,其所采用的制备工艺也与权6所保护的制备方法不同,均未落入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
本案经法院公开审理,原告主张其证据保全的催化剂以及制备工艺落入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6的保护范围,申请法院对证据保全的产品组分进行鉴定。经鉴定,证据保全的产品未含有涉案专利权1中所保护的催化剂组分。原被告双方就本案达成和解,原告撤回对本案的起诉,法院裁定解除对被告的财产保全,涉及保全金额1600万元。
本案由云知队罗云律师、周琳律师代理被告出庭。
本案由云知队罗云律师、周琳律师代理被告出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