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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13日上午,上海知识产权法院举办了主题为“司法保障科技创新 促进优化营商环境”的以案释法宣讲会,来自张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30余名企业代表受邀走进法院,参加了这场宣讲会,律新社与企业代表们一起,不仅旁听了案件的庭审,还收到了非常实用的《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司法保障营商环境建设典型案例》。
附: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司法保障营商环境建设典型案例
目 录
1、控制公司的主要股东与公司承担共同侵权责任——德国雨果博斯商标管理有限公司等诉唐某、深圳市欧仕路服饰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虚假宣传纠纷案
2、擅用“大润发”经营超市被判赔300万——康成投资(中国)有限公司诉大润发投资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3、特殊渊源老字号的使用应谨守合理边界——南京吴良材眼镜有限公司等与上海三联(集团)有限公司吴良材眼镜公司等侵害商标权、不正当竞争纠纷上诉案
4、“拉菲特”侵犯“拉菲”商标权——拉菲罗斯柴尔德酒庄诉上海保醇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5、未经许可以“银联”名义销售安装POS机侵权——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诉济南道诺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6、“恒源彩羊”与“恒源祥”“彩羊”竞争遭败诉——杨某、恒派彩羊(上海)服饰有限公司等与恒源祥(集团)有限公司等擅自使用他人企业名称、虚假宣传纠纷上诉案
7、销售正品也不得擅自将该商品的商标用作店招——嘉兴盼多芙商贸有限公司等与古乔古希股份公司侵害商标权、不正当竞争纠纷上诉案
8、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标识可继续使用——泉州市泉港区春回大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上海电影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上诉案9
9、大数据背景下使用他人收集的数据信息行为的认定——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与上海汉涛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等不正当竞争纠纷上诉案
10、擅自直播电子竞技游戏赛事损害赛事运营者利益——上海耀宇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广州斗鱼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不正当竞争纠纷上诉案
11、视频聚合平台屏蔽广告构成不正当竞争——深圳聚网视科技有限公司与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其他不正当竞争纠纷上诉案 12、同类商品攀附知名名称构成侵权——上海故事丝绸发展有限公司等与上海兵利服饰有限公司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名称不正当竞争纠纷上诉案 13、外观设计近似性判断的客观标准——上海晨光文具股份有限公司诉得力集团有限公司等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 14、未落入专利权保护范围的技术方案不侵权——胡某诉摩拜(北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 15、已处分的专利权利不得再行主张——王某诉贝达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等发明创造发明人署名权、专利权权属纠纷案 16、网游整体画面构成类电影作品受著作权法保护——广州硕星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等与上海壮游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等侵犯著作权、不正当竞争纠纷上诉案 17、开设培训班不支付软件使用费承担高额赔偿——SAP股份公司诉上海阜和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等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侵害作品复制权、侵害作品发行权纠纷案 18、互联网环境下软件干扰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的判断——上海载和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等与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上诉案
已处分的专利权利不得再行主张
——王某诉贝达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等发明创造发明人署名权、专利权权属纠纷案
【基本案情】 王某1982年毕业于兰州大学,后获得美国耶鲁大学有机合成化学博士学位,在新药研发科研领域具有较高造诣。被告张某系原告大学同学,在美国投资设立美国贝达公司,并邀请王某担任科学顾问。王某2004年3月向张某提供了治疗糖尿病药物的原始技术文稿, 2004年4月张某设立的上海贝达公司向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了名称为“胰高血糖素样肽类似物、其组合物及其使用方法”的发明专利,发明人为张某。 后该涉案专利转让给被告贝达公司。2010年,王某与被告张某签署合作意向书,承诺将让王某享有300万股浙江贝达公司(后更名为被告贝达公司)股份。被告贝达公司在上市过程中将涉案专利作为核心专利技术记载于招股说明书中。但张某与被告贝达公司并未兑现对王某的承诺。王某认为其系涉案专利的真正发明人,故提起本案诉讼,要求确认王某系涉案专利的发明人及权利人。
【裁判结果】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一审认为,根据在案证据,可以认定原告王某将涉案英文专利文稿交付于被告张某等,再由上海贝达公司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涉案专利,原告王某确系涉案专利发明人。但原告王某主动将专利文稿交付被告张某申请专利,且并未有承担专利申请人或专利权人相关义务的意思表示,或实际承担过相关义务。在案证据显示,原告鉴于现实考量放弃将涉案技术申请专利的权利,将专利申请权进行了转让。在专利申请被批准后王某再要求确认其为专利权人,该主张不能成立。据此法院判决确认王某为涉案专利发明人,驳回王某其余诉讼请求。一审判决后,各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
专利权作为知识产权的重要类型,对创新经济的发展具有极为重要的作用。而在科技成果产权化和商业化的过程中,专利权权属纠纷亦表现得较为突出,妥善审理该类纠纷对于促进科技成果产业化具有重要意义。本案系形成于发明创造流转过程中的典型案例,特别是在专利技术作为技术出资或交易过程中,如何准确界定发明创造的发明人和专利权归属成为案件的争议焦点和审理难点。法院裁判在梳理当事人间的纷繁复杂关系后,认定王某系涉案专利的发明人。但鉴于王某未实际承担过相关义务,且与张某之间亦有关于申请专利产业化后的利润分配约定,在此情况下,王某在专利申请被批准后要求确认其为专利权人的观点不能成立。 以下为专利部分配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