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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云知队代理的绿城房地产集团诉滁州市绿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经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被告停止使用“绿城”字号、停止商标侵权并赔偿损失。
原告绿城房地产集团,主营房地产投资开发业务,是中国知名的精品物业开发商之一。经20多年的发展,绿城房产已陆续进驻北京、上海、天津、浙江、江苏、山东、海南等23个省(自治区及直辖市)、100余座城市,以优质的产品品质和服务质量引领行业,连续13年荣膺“中国房地产百强企业综合实力TOP10”、“中国房地产公司品牌价值TOP10”,总资产规模截止2016年12月已超过人民币1700亿元,具有非常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绿城控股是“绿城房产GREENTOWN”的商标权人,以普通许可的方式授权绿城房地产集团在专用权期限内使用上述商标,并允许其进行转授权或就侵权行为以自己名义提起诉讼。
原告认为,被告以“绿城”为字号登记企业名称,使得相关公众误以为该楼盘为原告开发,系攀附原告“绿城”品牌商誉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并且,被告开发“绿城▪御府”商品房,在售楼处、区位图、广告牌、宣传册上突出标识“绿城▪御府 ROYAL MANSION”、“绿城地产GREENTOWN REAL ESTATE”字样,系在与原告注册商标核定服务相同和类似的服务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侵害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因此,2017年6月,绿城房地产集团在滁州中院提起诉讼。
经法院公开审理,法院认为原告主张成立,于2017年11月作出判决,判决被告滁州市绿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停止使用“绿城”企业字号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立即停止使用“绿城”、“绿城GREENTOWN”、“GREENTOWN”等注册商标的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万元。
本案由云知队罗云律师、姚小娟律师代理原告出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