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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
2017年4月17日,德清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媒体广泛关注。该案庭审全程视频直播,直播链接地址>>>
2016年8月,云知队代理原告方某、方某某起诉被告德清武康老风格饭店、浙江大方传统菜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侵害其“大方传统菜”知名商品特有名称一案,经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一审并判决被告停止使用“大方传统菜”字样及标识,获得胜诉。
原告方某某1997年开始学习厨师,于2004年开始在德清县武康镇营盘小区成泉巷经营“大方传统菜”餐饮店,并在店面装饰装潢、对外宣传以及经营资料中使用“大方传统菜”名称。后原告方某某与方某在成泉巷餐饮店原址上登记注册“德清县武康镇方芬菜馆”,继续使用“大方传统菜”名称开展经营。自2004年开始至今,原告已经许可授权20多家餐饮店使用“大方传统菜”进行经营,范围遍及德清、湖州、绍兴、临安等地。2016年初,原告发现被告在德清县武康镇余英坊经营的餐饮店店招上使用“大方传统菜”标识,并在其店内装饰装潢、账单、微信公众号等多处使用“大方传统菜”字样。原告认为,被告使用擅自在其经营的餐饮店使用“大方传统菜”名称,系攀附原告的商誉,致使消费者对“大方传统菜”产生混淆误认。因此,原告起诉被告,要求其停止使用“大方传统菜”标识、消除影响并赔偿损失。
云知队代理原告发表意见:第一,原告连续13年经营或授权经营30家“大方传统菜”餐饮店,已在德清、湖州、嘉兴、杭州等地构成知名餐饮服务。第二,原告经营及授权的“大方传统菜”本身具有显著性,且经过13年的持续使用进一步增强了显著性,在相关公众即普通餐饮消费者中具有非常高的知名度,构成知名服务的特有名称。第三,原告系“大方传统菜”知名服务特有名称的许可人,享有“大方传统菜”长期使用所积累的商誉,有权以自己的名义提起对被告的诉讼。
该案经德清县人民法院公开庭审,最终于2017年10月作出判决。法院认为,第一,原告提供的餐饮服务与“大方传统菜”已建立了特定而稳固的联系,属于知名商品特有名称;第二,被告作为同业竞争者应当知悉原告的餐饮服务名称已使用多年并具有一定知名度,因此其突出使用“大方传统菜”字样与标识的行为足以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构成不正当竞争。因此,法院判决被告德清老风格饭店立即停止在经营场所使用“大方传统菜”字样及标识;被告浙江大方传统菜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停止许可德清武康老风格饭店使用其字号。两被告赔偿原告**万元人民币。
本案由云知队罗云律师、姚小娟律师代理原告出庭。一审原告代理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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