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
今天是世界知识产权日。台州民营经济发达,专利申请量位居全省第三。随之而来的是,知识产权纠纷案件也越来越多,据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统计,2007年,我市审理的知识产权纠纷案30件,2012年,数量增至600多件。
昨天,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了2012年台州市十大知识产权案例。
1. 广告宣传语与事实不符
2011年7月14日,台州国际文武学校向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不正当竞争的诉讼,认为:华东国际文武学校在台州几家电视媒体上大量投放招生广告,“华东地区规模最大、实力最强、信誉最好”等宣传语,没有任何事实依据,属于虚构事实的虚假宣传。
8月23日,华东国际文武学校起诉反击,认为:台州国际文武学校宣称“江南第一文武学校”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注册的全国唯一国际文武学校”等,都与事实严重不符,并存在排斥其他竞争者的故意。
经法院多次调解,2012年1月16日双方达成协议,同意摒弃己方在广告内容中的不规范陈述,将在今后的广告中规范宣传。
2. 卖联想产品就在店面使用联想商标
2012年2月29日,联想(北京)有限公司公司一纸诉状,将路桥一家电脑经销商何某告上法庭。
联想公司调查发现,这家电脑经销商,未取得联想专卖资格,却将店面装修成联想专卖店的形式,未经其许可在店面招牌上使用“联想”、“lenovo”商标。此外,被告还销售假冒其商标的商标产品。
被告觉得,店里卖的是联想品牌电脑,且是正规渠道进货,店面门头使用“联想”、“lenovo”两字合情合理。所售鼠标是从他人处购得,按法律规定,可免于赔偿。
法院认为,被告销售假冒联想鼠标的行为已构成商标侵权。另外,被告在其店招上使用“联想”、“lenovo”字样,容易使消费者误认为该店与联想公司是同一销售服务市场主体,或两者之间存在特定商业关系,已超出合理使用注册商标的界限,该行为构成对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何某停止侵权并赔偿原告联想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6万元。
3. KTV内音像作品未付版权费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是我国唯一的音像集体管理组织,可依法对音像节目的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实施集体管理,其经权利人授权,有权以自己名义对非法使用相关音像节目作品的行为提起诉讼。我市的7家KTV经营者成为了它的被告。
被告均为台州市规模较大的KTV经营者,经营年限较长。七被告对在其经营场所内的点唱机中收录并供公众点播的大多音像作品未支付版权费用,涉及侵权的曲目众多。原告认为七被告的行为严重侵害了相关权利人的著作财产权,扰乱了市场秩序,要求被告停止播放、从曲库中删除侵权作品,并分别赔偿经济损失16万至26万元不等。
经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调解,最终每家KTV经营者根据经营规模、使用曲目数目等,每年一次性支付相应金额,换取合法使用音像作品,一并解决了尚未进入诉讼程序的侵权赔偿事宜。
4. 外观设计与已获专利的几乎相同
2010年,被告在其玉环坎门街道的超市内销售的“帝皇激光剑”玩具,与原告方面已获专利的“玩具剑”几乎一样。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为此申请公证处进行了公证保全。
经比对,“帝皇激光剑”的设计特征虽然在剑柄长度比例上与原告专利“玩具剑”有细微不同,但整体视觉效果上并无实质性差异,被告也当庭承认两者的设计特征有90%的相似度,故被控产品的设计应视为完全落入了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
最后法院判决被告赵某立即停止销售侵权商品,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2万元。
5. 未经许可使用苏泊尔商标
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起诉称:原告已获得国家商标局授予的苏泊尔SUPOR商标在第11类的商标专用权。
被告销售的产品中未经许可使用了原告的商标,导致消费者误认为是原告的产品而购买,不仅给原告造成了经济损失,同时还损害了其品牌形象。
被告均抗辩其不知道侵权并认为有合法来源应免除赔偿责任。
在法庭组织的调解下,原告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与17个被告签订调解协议:每个被告立即停止销售侵犯原告商标专用权的产品,支付相应的赔偿金,并承诺以后不再有侵犯原告商标权的行为。
6. 公司名字雷同,产品雷同
“震雄机械有限公司”与“浙江震雄机械有限公司”只有两字之差,生产的产品外观也类似,却是两家完全不同的企业。
原告震雄机械(深圳)有限公司、震雄机械(宁波)有限公司共同起诉浙江震雄机械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涉嫌不正当竞争。
原告称,经过50多年发展,“震雄”字号以及“震雄CH及图”和“震雄”注册商标得到广泛宣传,“震雄”品牌现已在注塑机及关联行业拥有广泛的知名度,为相关消费者所熟知。
被告擅自使用与原告相同的企业字号和注册商标“震雄”设立公司,经营与原告完全相同的注塑机行业。由此攫取了巨额的不正当利益,并无偿占有了原告的商业信誉,构成不正当竞争。
在法院主持下,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被告同意更改企业名称并向原告赔偿一定的经济损失。
法院在此提醒字号使用者不得违反诚实信用原则,采用“傍名牌”“搭便车”等有违商业道德的方式,损害在先商标权人和消费者的利益。
7. 离职后,利用老东家资料构成不正当竞争
台州某工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五品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陈某与沈某是两夫妻。两人原是临海市金诺工艺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诺公司)的员工,分别从事采购、外贸业务工作。
为了保护公司内部客户资料及客户交易习惯等内容,金诺公司曾与沈某等员工签了《劳动合同》及《补充协议》,在《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保密条款及义务,并采取了电脑加密等保密措施。
2007年12月,陈某离职并成立五品公司。2011年3月,沈某离开金诺公司到五品公司上班。在工作期间,沈某利用她在金诺公司时获取的客户资料、报价资料、装箱资料,通过降低价格等与金诺公司的荷兰、德国公司客户等发生业务,造成金诺公司大量客户流失,据估算造成经济损失达208万元。
最后,在法院的主持下,双方达成调解。
8. 假冒注册商标
2011年7月底以来,未取得广州车邦汽车用品制造有限公司授权的情况下,王某召集了徐某等人,擅自在自己家及舅舅徐台旗家中生产假冒“五福金牛”汽车脚垫。
据调查,共生产假冒“五福金牛”注册商标汽车脚垫834套。经鉴定,侵权产品价值共计人民币22.272万元。案发后,王某、徐某分别向天台县公安局投案,并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天台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对王某处以人民币30万元罚款。天台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某、徐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向天台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后天台县人民检察院不服天台县人民法院判决,抗诉至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9. 贩卖盗版光碟,被判一年
2011年11月11日,在天台县白鹤镇,正在贩卖盗版光碟的厉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在此之前,厉某某共计贩卖盗版光碟591张。
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厉某某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作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侵犯著作权罪。辩护人要求对被告人适用缓刑。法院认为,被告人在取保候审期间仍继续犯罪,缺乏悔罪表现,不宜适用缓刑。
判决被告人厉某某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
法院提醒,从2008年起,根据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出台的有关解释,销售盗版光碟的行为应该以侵犯著作权罪判刑,复制品数量合计在500张(份)以上的,属于“有其他严重情节”。因此,销售盗版光碟不只是“违规”,达到一定数量应当按照侵犯著作权罪处罚。
10. 外贸订单与国内商标类似,同样构成侵权
2011年2月20日,原告台州某轮毂轴承有限公司接受了土耳其客户恰拉扬拉尔汽车工贸有限公司外贸加工订单,指定贴牌加工标有“SSD”标识的汽车轮毂轴承产品。
但是,沈阳金亚汽车传动轴有限公司是国内“SSD”注册商标的权利人。
2011年,玉环工商局认为原告在其生产的汽车轮毂轴承上标注的“SSD”商标与国内的注册商标“SSD”构成近似,涉嫌侵犯第三人的商标专用权。
2011年8月15日,玉环工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没收涉案汽车轮毂轴承,并处以罚款10万元。
原告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玉环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两者主体文字相同,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构成近似并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