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黑名单”
2009年12月26日
“黑名单”一词来源于世界著名的英国牛津和剑桥等大学。在中世纪初,这些学校规定对于犯有不端行为的学生,将其姓名、行为列案记录在黑皮书上,谁的名字上了黑皮书,即使不是终生臭名昭著,也会使人在相当时间内名誉扫地。学生们对学校的这一规定十分害怕,常常小心谨慎,严防越轨行为的发生。这个方法被当时一位英国商人借用以惩戒那些时常赊欠不还、不守合同、不讲信用的顾客。(来源:百度知道)
身为律师,经常有人问我:“罗律师,你主要办理什么类型的案件?”前几年,我无言以对。因为那时我什么案件都办,不存在“主要”还是“次要”的问题,要么都是“主要”,要么都是“次要”。
最近这两年,还是经常有人问我这个问题。以下是我的回答:“这个话应该换一个角度问,问我哪些案件不办,而不是主要办理什么案件”
在此,我将不办的案件列为我的“黑名单”,尽管有些不妥,但我执意用之。只有这样,才会迫使自己早日实现律师专业化。
我的“黑名单”如下:
一、继承案件
之所以将继承案件作为头号,是因为我最怕骨肉亲情对簿公堂,不是兄弟告姐妹,就是父/母与子女相争。执业以来,拒绝了多起继承案,无论标的有多大,律师费有多高。很多当事人到我这里来,最后都通常被我“教训”的落荒而逃。
二、刑事案件
执业以来,我真正独立办理的刑事案件,只有五年前在萧山法院办理的一例盗窃转抢劫的刑事案件。
选择不办刑事案件,原因在于律师的发挥空间虽比较大,但被采纳的空间却太小,而且要和多个机关打交道,实在太累。
最重要的一个原因就是刑事案件执业风险太大,一不小心,被自己代理的“犯罪嫌疑人”出卖。用一句化学专业术语,就是“置换反应”,即犯罪嫌疑人出来了,律师却被“置换”进去了。
最近重庆方面的“黑律师案”就是最好的教材。刑事律师,真的要悠着点。
三、影视版权案件
这类案件,目前已流程化、产业化了。不久前,中央电视台就报道了一位同行在这个领域赚得千万。
影视版权案件,属典型知识产权案件。虽知识产权是我专业方向,但我仍然拒绝办理这类案件。主要原因是这类案件的技术含量不是太高。
相比知识产权领域的其他案件,如专利案件,需要判断侵权产品是否与专利相同或者等同,外观是否相似;商标案件同样如此,不仅要对近似商品进行判断,还要对是否属于近似商标进行判断,同时涉及混淆理论、淡化理论等。而影视版权案件恰恰缺少了侵权比对环节,一旦有证据证明播放的影片未经版权人的授权,侵权必然成立。所以,这类案件关键是侵权事实是否确定,而不是是否构成侵权。假使事实认定能转化成一个法律问题,那还是有技术含量的,可惜这样的案件太少。
四、部分行政案件
目前,我还未完全将行政案件列入“黑名单”。只是最近办理了两件行政案件后,突然产生了这一想法。
行政法律实务曾经是我的“挚爱”,为此我精心钻研过,也曾经想在这一专业方向有所作为。但最近,一专门从事行政法律实务的同行告诉我:行政案件中,律师的作用太小。如代理行政机关,一般会赢,但赢的功劳一般不在于律师;代理相对人,一般会输,但输的责任一般也不在于律师。所以,输赢均不太可能能体现律师的价值。这样想来,他灰心也就值得理解了。
以上是我的一点体会,希望列入我“黑名单”的案件类型越来越多,真正成为专业领域里的专业人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