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本案答辩状 2、本案开庭介绍 3、案件相关链接
2009年7月,罗云律师接代理被告宜兴某公司委托,代理起应诉方法发明专利侵权一案。
2009年8月25日,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2009年11月16日,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完全采纳被告的答辩和辩论意见,认为根据全面覆盖的侵权判断原则,被控产品采用的技术与涉案专利必要技术特征至少存在定厚块板这一特征存在区别,其余必要技术特征诸如温度、压力等是否相同或者等同尚待原告的进一步证明。因而根据现有证据,不能认定被控方法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原告指控被告采用与专利等同的方法缺乏事实依据。
另外,法院还认为,原告指控被告侵权,应当提供被告制造饰面竹胶模版的方法落入其发明专利权保护范围的证据,然原告没有提交有效的证据予以证明。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民事诉讼原则,原告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因此,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这是罗云律师2009年代理的第六起专利案件胜诉,以前五起专利案也全部胜诉。
案件结果:该案一审判决后,上诉期内,对方未上诉,本判决生效。(2009.1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