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8月25日,本案在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
1998年,浙江德清某公司(以下简称“德清公司”)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方法发明专利“饰面竹胶模板的**方法”(以下简称“涉案专利”)。2003年3月19日,涉案专利公告授权。
2009年6月,德清公司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被告宜兴某公司(以下简称:“宜兴公司”)侵犯了涉案专利权。原告认为被告制作竹胶板的方法与涉案专利构成等同,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侵权、赔偿损失。
2009年7月15日,被告宜兴公司委托罗云律师代理本案。
由于保密需要,详细案情暂不便公开。
此前,罗云律师代理被告宜兴一公司应诉的竹地板发明专利侵权案,原告的涉案专利于2009年3月20日被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无效,该案最终以原告撤诉结案。近日,罗云律师再次接受委托代理竹制品行业专利侵权纠纷案(再次代理被告应诉,两次涉案专利为不同的方法发明专利)详情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