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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绩:代理“广告语”不正当竞争案一审胜诉

时间:2026-03-26

云知队在商业标识保护领域持续深耕,本案是近年来团队代理的又一起典型涉商业标识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原告作为国内知名炊具品牌,其广告语在短期内获得市场高度认可,却遭竞争对手抄袭。面对侵权范围广、证据繁杂的挑战,团队精准把握反不正当竞争法核心要义,成功捍卫客户商业成果。


具有显著特征的广告语可作为商业标识受保护

——从一起广告语不正当竞争纠纷案看商业标识司法认定边界

案号:(2025)浙0110民初17024号



导读

在市场竞争日益激烈的消费领域,一句简洁有力的广告语往往能极大提升产品辨识度与市场竞争力。然而,广告语是否能作为商业标识获得法律保护,司法实践中尚存争议。近日,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就武汉某炊具有限公司诉永康市某厨电科技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作出判决,明确认定广告语在高密度营销下已形成具有显著特征的商业标识,为同类案件提供了重要裁判指引。


案情简述

原告武汉公司于2024年5月推出“有钛铁不粘”系列炒锅,对其广告语投入大量资源进行全渠道推广,产品迅速登上各大电商平台销售榜单前列。被告某厨电公司在其天猫、京东等平台销售的多款炒锅产品中,不仅直接使用与原告完全相同的广告语,还使用“德国品牌”、“德国进口”,以及“累计销量120万+”、“硬度达到9H仅次于钻石10H”等内容对其产品进行宣传。


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构成擅自使用有一定影响的商业标识及虚假宣传两项不正当竞争行为,诉请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侵权、消除影响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被告辩称该广告语为行业通用描述性用语,不具有显著性;原告对其广告语使用时间短,该广告语不具有一定的影响力;同时被告的宣传内容均有依据,不构成虚假宣传。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一审认定原告广告语标识经其使用已具有显著性,构成具有一定影响商业标识,应受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被告在同类炒锅商品宣传中直接使用完全相同的广告语,主观上具有攀附原告商誉的故意,客观上易导致消费者混淆误认,构成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标识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同时,被告仅能证明其关联主体在德国注册商标,但未提供产品设计、技术、品质与德国存在实质性关联的证据,亦未明示产品实际产自中国,足以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构成虚假宣传。

裁判要旨

1、短期高密度营销可使描述性用语获得显著性:该广告语虽包含描述产品功能的词汇,在不粘锅上缺乏固有显著性,但原告通过高密度、大范围、全方位的策划及宣传推广,使“有钛不粘锅”系列产品及该广告语在较短时间内为相关公众所知晓——原告真实合法有效的商业使用,使该广告语在短时间内获得第二含义,即获得显著性,应当认定该广告语为有一定影响的商业标识。被告抗辩该广告语不具有显著性、系描述性使用,在较短时间内无法形成一定影响力,依据不足。


2缺乏事实数据支持的夸大宣传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经营者宣称产品为“德国品牌”、“德国进口”,但仅能证明其实际控人在德国注册商标,未提供产品在技术、品质上与德国存在实质性联系的证据,且未明示产品实际产地为中国;以“累计销量120万+”、“钛熔岩铸物理不粘”、“60W次测试”等对商品销量、材质性能进行宣传,但无法提供数据来源、测试标准等支撑依据,易使消费者对产品产地、质量产生误认,构成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


注:原告方代理人:周琳律师、罗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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