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团队代理全国首例房产领域“跑盘”商业诋毁一审胜诉

时间:2025-08-25

全国首例:房产公司诉“跑盘”自媒体商业诋毁案一审胜诉


编者按:

近年来,房地产领域兴起一种“跑盘型”自媒体,这类自媒体经营者在项目楼盘尚未交付时,违规进入施工场地,拍摄施工过程中的照片,并基于此批判楼盘交付质量及开发商品质,以此谋利。但,施工过程中的照片无法代表交付质量,且自媒体为博取流量,发布内容往往含有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对房产企业商誉造成极大影响。

云知队在近期判决的一起相关案件中,代理原告杭州绿城浙岫置业有限公司。该案经法院审理,一审判决认定被告跑盘评论的行为构成典型的商业诋毁行为,判令被告停止侵权,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并在涉案自媒体平台连续十日刊登消除影响的声明

该案是房地产领域针对“跑盘型”自媒体维权的典型案件,正如法院在判决中所述,“作为运营与房地产相关公众号、视频号的自媒体,其主要业务内容就是通过‘跑盘’的形式获取项目建设情况和进度,并通过文章、视频的形式进行评论。因此,其与普通购房者不同,作为自媒体运营者,其应就作出的评价、评论负有较高的审慎注意义务”,本案判决明确自媒体的注意义务标准和言论边界,有助于维护公平竞争秩序、保障企业合法权益。


案件回顾

杭州绿城浙岫置业有限公司杭州景某公司商业诋毁纠纷一案

(案号:(2025)浙0110民初3395号)

本案中,云知队代理原告杭州绿城浙岫置业有限公司“绿城”)指控被告杭州景某公司实施的商业诋毁行为是被告在其所经营的“某群”微信公众号 “某群”微信视频号发布大量原告未交付楼盘的照片,并发文批判楼盘交付质量及楼盘品质进而对原告的项目质量和整体商誉进行恶意负面评价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被告的行为构成商业诋毁,其中着重考量被告的注意义务、被告行为的受众群体和被告的具体行为、被告的持续侵权故意。


具体如下:

1.关于被告的注意义务,法院明确指出,被告作为运营与房地产相关公众号、视频号的自媒体,其主要业务内容就是通过‘跑盘’的形式获取项目建设情况和进度,并通过文章、视频的形式进行评论。因此,其与普通购房者不同,作为自媒体运营者,其应就作出的评价、评论负有较高的审慎注意义务


2.关于被告行为的受众群体和被告的具体行为法院注意到,景某公司运营的公众号视频号的受众主要是普通的购房者或有购房意向的群体,这部分群体往往不具备专业的建筑知识,容易被表面信息所误导。对于被告实施的具体行为,法院指出,被告在发布的文章和视频中,对于所拍摄的图片进行了分析和认定,使用了包括“台阶不牢固”“承压减弱”“贯穿开裂”“渗水痕迹明显”“大面积剔凿”“墙体砌体破损严重”“引起焊件破裂导致脆断”“空鼓”“梁上后开孔”等用语,但这部分内容缺乏具体技术依据的展示、论证予以佐证,存在以技术术语包装主观臆断的情形。同时,考虑到景某公司在视频、文章使用的标题以及内容中使用了“绿城的'超级红盘’施工问题真多,业主们又要闹心了”“闹心、惊吓”等字样,并突出“会塌”“渗漏”等内容,存在以视觉强化负面结论的情形。综上,景某公司的此类展示内容、方式虽对其文章、视频的流量产生了极大的推动作用,但极易导致相关受众将相关内容直接等同于楼盘的交付质量缺陷,诱导其形成“绿城·燕语海棠轩”项目房屋质量低劣的认知。


3.关于被告的持续侵权故意,本案诋毁行为发生后,原告曾向被告发函要求停止侵权,但景某公司在收到原告发出的《告知函》后,将该函内容公开发表后并附上“绿城,直面问题比'封嘴’更重要!”的标题,意指原告通过发函“封嘴”来掩盖问题。法院指出,原告发出《告知函》属于正常商业行为,景某公司以“封嘴”作为标题发文回应,该行为存在误导相关受众的可能性,而其评论区中的众多负面评价也可以证明误导事实的产生。在考虑判赔因素时,法院同样认为,景某公司在收到《告知函》后到本案开庭前,其仍未停止侵权行为,主观恶意较大。


综上,被告景某公司系通过其文章、视频发布误导性的信息,导致原告及其楼盘的社会评价显著降低,对其商誉造成了实质性的损害,构成商业诋毁一审判决判令被告停止侵权,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万元,并在涉案自媒体平台连续十日刊登消除影响的声明



注:本案由罗云律师主导,姚小娟律师、崔昊瀚律师代理原告杭州绿城浙岫置业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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