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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云知队曾受某上市公司知名家用电器品牌委托在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应诉原告广东某电器有限公司起诉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该案经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一审审理后,云知队收到了一审胜诉判决,判决支持了我方的抗辩观点,认定被诉侵权电热水器与涉案专利不相同也不近似,驳回原告索赔及其他全部诉讼请求。后原告不服一审判决,于2024年1月8日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云知队应诉再次获得二审胜诉判决,判决对一审判决予以维持,驳回原告的上诉请求。
本案中,原告认为一审法院认定被诉侵权产品未落入涉案专利权保护范围的判决是错误的,其认定结果与涉案专利无效宣告决定要点结论冲突。无效宣告决定认定涉案专利是不带温控器、操作面板等的电热水器的桶身零部件,一审法院在技术比对中将控制按钮部分差异进行比对,是将桶身零部件产品与电热水器整体终端产品进行比对,比对错误。进出水管设置位置与是否安装支架与产品安装状态有关是由技术功能决定的设计特征,在判断两者外观设计是否相同或近似时,应不予考虑。一审法院将涉案专利区别于现有设计的设计特征的整体视觉效果影响弱化,而将涉案专利与被诉侵权产品局部区别视觉效果影响扩大化,导致比对结果与相关无效决定结论冲突,认定有误。
对此,我方认为,经比对,被诉侵权设计不具备涉案专利的设计要点,存在多处区别设计特征,整体视觉效果不相同也不相近似,未落入涉案专利权保护范围。涉案专利名称为“方形电热水器”,应对涉案专利保护范围具有限定作用,在比对时应将涉案专利视图与被诉侵权产品上的全部设计特征进行直接比对。涉案专利的设计要点应结合涉案专利文本、两次无效决定该机器使用的对比设计、无效决定中的评述等进行综合判断,原告公司仅凭一次无效决定记载内容认定涉案专利设计要点的观点不能成立。涉案专利区别现有设计的设计要点主要为:顶、底部端盖的形状和设置以及固定支架的设置,而桶身形状是本领域的惯常设计。被诉侵权设计与涉案专利除了桶身形状外,其他设计特征均不相同,不应任意扩大涉案专利权保护范围。
经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后,采纳了我方观点,认为:
就热水器类产品而言,桶状的整体形状较为常见,一般消费者会关注桶身的具体形状以及各部分设计等。具体到本案中,虽然涉案专利设计与被诉侵权设计的桶身形状整体近似,但其正面、顶面、底面等各部分均存在明显差异,且该些差异并非细微差异,也不是基于功能需求而作的位置的简单调换,而是位于产品正常使用时容易被直接观察到的部位,足以引起一般消费者所关注对整体视觉效果产生显著性影响。故以一般消费者的知识水乎和认知能力进行整体观察、综合判断,被诉侵权设计与涉案专利存在实质性差异,二者不构成近似。一审法院认定被诉侵权设计未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合法有据,予以维持。
上诉人关于被诉侵权设计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的上诉理由不成立,不予支持。
涉案专利图 涉案被控侵权产品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