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团队四件案例入选“杭州互联网法院网络知识产权十大典型案例”

时间:2024-0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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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

2024年1月18日上午,杭州互联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杭州互联网法院关于服务保障杭州市国家知识产权保护示范区建设的十五项举措》及《杭州互联网法院网络知识产权十大典型案例》,根据案件反映的数字成果所涉领域及场景应用,本次发布的十大典型案例聚焦于人工智能领域的融合应用,引导数字版权有效合理赋能;着眼于数据、域名、平台的融合治理,兼顾权利人合法利益和新商业模式发展;立足于新技术新业态的融合发展,探索数字版权保护新路径。


十大典型案例中,云知队共有四件案例入选。其中,第一件案例着眼于数据与算法驱动下虚构数据的互联网专条兜底条款规制,第二件案例涉及人工智能机器人直播行为的司法规制,第三件案例讨论了智能人机交互生成物的法律属性认定,第四件案例构建了短视频模板作品独创性的认定标准。具体案件介绍与裁判内容可参见《杭州互联网法院网络知识产权十大典型案例》。

 

案例一(十大典型案例之四):北京微播视界科技有限公司、浙江今日头条科技有限公司与襄阳企飞科技有限公司、襄阳企维科技有限公司、湖北企飞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
承办律师:罗云、姚小娟、赵刚律师。入选理由:当前,平台经济融合数据驱动、平台支撑、算法治理构成新经济系统,形成商业模式新变革,其中,数据是算法赋能平台经济正常运行之基石。本案涉及虚构数据刷量引流行为的定性问题,区别于以往以反不正当竞争法虚假宣传条款规制刷量行为,该案判决从平台、算法、数据的融合治理视角探索反不正当竞争法互联网专条兜底条款的规制路径,以规则之治推动“优质内容+原始热度+真实互动”的数字文明建设。本案入选浙江法院数字经济知识产权保护十大典型案件裁判要旨:计算机软件通过模拟人工操作,制造虚假的点击量、评论数、关注数,骗取短视频平台流量分配,干扰平台算法推荐机制的有效运行,妨碍、破坏了平台短视频的管理、运营、商业推广的正常运行,扰乱短视频市场的竞争秩序,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二条第二款第四项规制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案例索引:一审:杭州铁路运输法院(2022)浙8601民初731号二审: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浙01民终4707

 

案例二(十大典型案例之六):杭州二白互娱科技有限公司与四川创锐科技有限公司、陈敬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

 

承办律师:郑金晶律师。

入选理由:
近年来,人工智能的蓬勃发展推动了智能机器人广泛的产业应用,网络直播作为互联网发展的新业态更是发展迅速。本案作为首例智能机器人网络直播侵权案,是人工智能、网络直播新业态的发展给知识产权保护带来的全新法律问题。本案判决厘清了模仿他人智能机器人直播的行为边界,对原告研发的直播模式中的机器人形象、直播话术、直播页面等各项元素能否得到法律保护进行了界定,妥善平衡了保护原创者合法利益与鼓励自由竞争的关系,对于保护智能机器人直播中的优秀设计成果具有积极的参考价值。本案通过司法裁判引导智能机器人直播市场经营者以技术创新等途径进行良性竞争,维护人工智能相关产品在革新、发展过程中的市场竞争秩序。本案入选2022年度中国十大文娱法事例、2022年度浙江法院优秀庭审、2022年度杭州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案例裁判要旨:智能机器人直播话术由创作者设计,经过算法训练根据互动条件的不同权重进行触发,如果其系直播场景中通用、常见的表达,未达到著作权法对独创性的要求,不构成文字作品。直播界面如主要体现直播功能性作用,在颜色、内容选择及布局编排等方面未能体现独特的构思和审美意义,不构成美术作品。整体模仿他人具有一定市场竞争力的智能机器人直播设计,损害他人竞争利益和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构成不正当竞争。

 

案例索引:一审:杭州互联网法院(2022)浙0192民初569

 

案例三(十大典型案例之七):北京微播视界科技有限公司、浙江今日头条科技有限公司与北京快手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


承办律师:罗云、姚小娟律师。入选理由:本案涉及数字技术、传统艺术与人机交互相结合的特效道具是否构成视听作品、如何更精细地界定参与创作的不同主体的利益、如何把握作品独创性认定与避免泛作品化之间的关系、如何划分创意和创作的边界等法律问题。本案充分考虑人工智能时代背景下创新的需求和特点,从促进文化娱乐著作权保护事业的健康发展的角度认为应在二分思路的基础上对连续画面的独创性进行抽层分析,为人机互动视听作品的独创性判断和独创性来源认定提供了实践分析路径。裁判要旨:1.人机交互短视频包含基础展示画面和人机交互画面两个部分。判断基础展示画面是否构成视听作品,应当将画面与其所传递的内容相分离,对于连续画面本身的呈现状态、上下衔接和画面感的独创性进行分析。2.人机交互画面独创性是来源于基础画面亦或用户,应当结合用户的表达空间予以判断。人机交互的识别、创作过程受控于预先设定的算法、规则和模板或资源。当交互程序本身提供的内容参数和资源配置单一,用户对于呈现内容仅需进行机械的调度时,用户并未就画面贡献创造性;当设计者对于内容参数、资源和画面的基本表达步骤和呈现进行了设计,用户在人机交互的过程只是把为数有限的图像或图样以自动生成,并在理论上进行无限的排列组合呈现在用户界面,此时用户的表达空间有限,用户在该交互过程画面应当认为未创造性地提供新的连续画面,整体画面的独创性来源并非用户操作,而属于基础画面的一种表现方式。

 

案例索引:一审:杭州互联网法院(2021)浙0192民初3494号二审: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浙01民终12535

 

案例四(十大典型案例之九):深圳市脸萌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微播视界科技有限公司与杭州看影科技有限公司、杭州小影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


承办律师:罗云、姚小娟律师。入选理由:在网络短视频爆发式增长背景下出现的短视频模板,属于互联网内容制作新产物。本案系首例侵害短视频模板著作权案件,涉及短视频模板能否得到著作权法保护、得到何种程度保护等法律问题,受到社会广泛关注。法院根据相关领域著作权在作品特性、创作空间等方面的特点,充分考虑网络创新的需求和特点,合理确定作品独创性判断标准,划清了著作权范围与公共领域的界限,为规范短视频模板使用提供了行为指引,推动了短视频文化产业的健康有序发展。本案判决生效后,双方当事人参照判决对双方平台上的大量短视频模板进行了一揽子协商解决,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本案入选2021年度中国法院50件典型知识产权案件、2021年度中国网络治理十大司法案件、2021年度浙江法院十大知识产权案件、2021年度杭州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案例裁判要旨:短视频模板依托平台制作,具有录影时间短、主题明确、社交互动性强、制作过程简单等特点。在判断短视频模板是否具有独创性时,应坚持利益平衡原则,综合考虑创作与传播、著作权人与社会公众之间的利益关系,不宜采取过高的判断标准。短视频模板是否构成作品主要应考虑以下两点:一是短视频模板应由作者独立创作完成,不能复制或剽窃他人作品;二是短视频模板应是作者的创造性智力成果,是作者思想或情感内容的表达,可以体现作者的个性。

案例索引:一审:杭州互联网法院(2020)浙0192民初8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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