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团队代理“国字号”案件汇总 附判决

时间:2023-04-25

编者按:

4.26是知产人的大节日,系列活动大咖云集,各类荣誉星光璀璨。4.26也是每位知产人的年度大盘点,趁着知识产权宣传周临近尾声,小编也来盘一盘云知队历年来“国字号”案件的高光时刻!

感谢与我们并肩战斗的法务团队、不仅有敏锐的嗅觉,还有对我们的充分信任;感谢团队小伙伴的鼎力支持、通力协作,以及“焚膏继晷”的实习生们贡献;感谢艺高胆大的法官们,充分地说理、果决地裁判。


一、中国法院50件知识产权典型案例:7件


1、抖音诉小葫芦数据抓取不正当竞争纠纷(2022年度)

北京微播视界科技有限公司(抖音)与上海六界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厦门市扒块腹肌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主办律师:罗云、郑金晶


案情简介:微播公司系抖音APP的开发者。六界公司经营的小葫芦官网提供“直播红人榜”“礼物星光榜”“土豪排行榜”等,可查询到抖音平台上主播的头像、昵称、具体礼物收入金额、送礼人数、直播记录,以及打赏用户的头像、昵称、具体的累计礼物贡献值、送礼总额、喜欢主播、送礼详情等,还能查询到部分主播两个小时以内的直播数据。微播公司诉称,六界公司未经许可,长期采取不正当技术手段,非法抓取抖音平台的用户直播打赏记录、主播打赏收益相关数据,并以付费方式向其网站用户提供,构成不正当竞争。六界公司辩称,其是通过OCR识别技术正当获取抖音平台数据,经过整合加工后形成数据包,不构成不正当竞争。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六界公司利用技术手段非法获取“抖音”平台上抖音用户直播打赏记录及主播打赏收益相关数据等非公开的数据,并通过自行整理计算后予以公开展示的行为具有不正当性,构成不正当竞争。该院于2021年12月21日判决六界公司立即停止侵害,刊登声明消除影响,并赔偿微播公司经济损失(含合理费用)100万元。二审阶段,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院点评:本案集聚“数据权益”“个人信息”“直播平台”等热点要素,涉及行为禁令的审查、数据获取方式的举证责任分配、竞争行为不正当性判断、个人信息保护等难点问题,其中的诉中行为禁令被业界称为首例涉直播平台数据行为禁令,得到《人民法院报》等重要媒体关注报道。本案判决是在数据成为第五大生产要素、数据保护立法尚不完备的背景下,法院以竞争法为路径对数据权益保护所做的一次有益探索,厘清了以技术手段获取及使用数据行为的正当性边界,回应了涉数据案件中对个人信息保护的关切,对大数据时代加强数据权益保护、维护数据竞争秩序、规范数字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附:杭州市余杭区法院一审判决书链接 二审维持一审判决


2、饿了么诉美团二选一不正当竞争纠纷(2021年度)


主办律师:罗云、姚小娟


案情简介:原告拉扎斯公司(“饿了么”)指控被告三快公司金华分公司(“美团”)实施了不正当竞争行为,主要包括:1、通过调整收费优惠比例的方式,迫使商户与“美团”独家开展经营活动;2、通过不允许附加“美团外卖”服务和不签协议等方式,迫使商户签署只与“美团”进行外卖在线平台合作的约定,以排除商户与原告等同行业竞争者的合作;通过强制关停与“饿了么”平台有合作关系的商户在“美团外卖”的网店并停止客户端账户使用的方式,迫使商户终止与“饿了么”平台等同行业竞争方合作。本案经金华中院一审,浙江高院二审,着重考量被告行为的不正当性或可责性、被告行为在结果上对原告、商户、消费者、市场竞争秩序的破坏,综合认定被告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法院点评:近年来,网络平台“二选一”行为广受社会关注和热议,此类行为既与反垄断法中的排他性交易相关,也可能构成不正当竞争。本两案是大型外卖平台“饿了么”与“美团”之间互诉的两起案件,其中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的“饿了么”诉“美团”案是全国第一起网络平台“二选一”不正当竞争纠纷,该案一审判决作出后即登上新浪微博热搜,阅读量达2.2亿,获5.8万人点赞。两案判决从反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构成要件出发,以是否破坏市场竞争秩序为落脚点,在综合评判被诉行为对经营者、平台商户、消费者多元主体利益影响的基础上,认定外卖平台强制“二选一”行为违反商业道德,构成不正当竞争,对规范互联网行业竞争秩序,遏制互联网平台恶性竞争,防止资本无序扩张,维护健康营商环境起到了积极作用。附:浙江省高院二审判决书链接


3.苏泊尔诉康巴赫商业诋毁纠纷(2021年度)


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与浙江巴赫厨具有限公司、浙江中康厨具有限公司商业诋毁纠纷主办律师:


罗云、郑金晶案情简介:本案,巴赫公司通过主持微博话题讨论、召开新闻发布会等形式明示或暗示苏泊尔公司生产、销售的“X晶盾不锈钢炒锅”侵害其“蜂窝不粘锅”专利权,损害苏泊尔公司的商业信誉。一审法院认为,巴赫公司将未定论的状态作为已定论的事实进行宣传散布,超出了正当维权的范畴,构成商业诋毁。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维持关于判令巴赫公司消除影响、赔偿损失的判项,并加判巴赫公司立即停止传播、编造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的行为(立即删除相应平台发布的内容)。二审判决生效后,巴赫公司推诿执行、消极执行,人民法院对其处以30万元的罚款。

法院点评:本案涉及厨具行业两大品牌“苏泊尔”和“康巴赫”,涉案商业诋毁行为的传播渠道既包括传统媒体,也包括微博话题炒作、网易直播等新型网络途径,侵权规模和影响范围扩大迅速。一审法院有效运用诉前临时禁令,在被诉方召开新闻发布会前送达行为保全裁定,有效阻止了商业诋毁信息的进一步扩散。二审法院在认定被诉方实施推动自媒体用户参与涉案话题讨论行为的基础上,判决其对相关的微博话题和微博内容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的民事责任,并赔偿经济损失300万元。本案判决生效后,被诉方变相推诿执行,被法院处以30万元罚款。本案从诉前禁令、判决到执行,均体现出法院严厉制裁商业诋毁行为、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的鲜明立场。附:杭州中院一审判决书链接、浙江高院二审判决书


4、抖音诉小影科技首例短视频模板著作权侵权纠纷(2021年度)


主办律师:罗云、姚小娟


案情简介:2020年2月27日,制作人“阿宝”在剪映App上发布了“为爱充电”短视频模板,用户可通过替换模板中的可更换素材形成自己的视频。二原告经制作人授权取得相关著作权权利。同年2月28日,两被告在运营的Tempo App上传了被控侵权视频。二原告主张二被告侵害其信息网络传播权、复制权、改编权及汇编权。法院认定该短视频模板构成了一个有机统一的视听整体,其中包含了制作者多方面的智力劳动,制作者根据想要表达的思想主题,奠定风格基调,寻找合适的背景音乐、图片,再根据音乐的节奏点搭配不同的贴纸、特效、滤镜、动画等元素,并结合主观需要协调多种元素的排列方式、大小、顺序和持续时间,整个创作过程存在智力创造空间,具有独特的选择、安排与设计,体现了制作者的个性化表达。

法院点评:在网络短视频爆发式增长背景下出现的短视频模板,属于互联网内容制作新产物。本案系全国首例侵害短视频模板著作权案件,涉及短视频模板能否得到著作权法保护、得到何种程度保护等法律问题,入选2021年度中国网络治理十大司法案件,受到社会广泛关注。法院根据相关领域著作权在作品特性、创作空间等方面的特点,充分考虑网络创新的需求和特点,合理确定作品独创性判断标准,划清了著作权范围与公共领域的界限,为规范短视频模板使用提供了行为指引,推动了短视频文化产业的健康有序发展。本案判决生效后,双方当事人参照判决对双方平台上的大量短视频模板进行了一揽子协商解决,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附:杭州互联网法院一审生效判决书链接


5、淘宝诉美景大数据产品权益不正当竞争纠纷(2018年度)


主办律师:罗云、尹航、姚小娟、郑金晶


案情简介:淘宝公司通过“生意参谋”大数据产品向商家提供可定制、个性化、一站式的商务决策体验平台,为商家的店铺运营提供数据化参考。美景公司运营“咕咕互助平台”及“咕咕生意参谋众筹”网站,以提供远程登录已订购涉案数据产品用户电脑技术服务的方式,组织、帮助他人获取涉案数据产品中的数据内容,并从中获取利益。经审理,杭州铁路运输法院判决美景公司立即停止涉案被诉行为并赔偿淘宝公司损失200万元,二审维持原判。


法院点评:当前,大数据产业已成为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中一个蓬勃兴起的新产业,但涉及数据权益的立法付诸阙如,相关主体的权利义务处于不确定状态。本案是首例涉及大数据产品权益的新类型不正当竞争案件。本案判决确认平台运营者对其收集的原始数据有权依照其与网络用户的约定进行使用,对其研发的大数据产品享有独立的财产性权益,并妥善运用《反不正当竞争法》原则性条款对私自抓取他人大数据产品内容的行为予以规制,大大增强了大数据产品研发者的创新动力和投资意愿,为大数据产业的发展营造了公平有序的竞争环境,同时也为相关立法的完善提供了可借鉴的司法例证。附:浙江高院二审判决书链接


6、华为诉中兴通讯方法专利侵权纠纷(2015年度)


主办律师:罗云 姚小娟 周琳


案情简介:华为公司系专利号为ZL02125007.3 的“一种动态地址分配中防止IP地址欺骗的方法”的发明专利权人,其认为中兴公司制造、销售的“ZXR10 3952A”型交换机采用的技术方案落入其专利权保护范围。一审中,鉴定机构根据华为公司、中兴公司提出的两种不同的测试方案对被诉侵权产品进行了检测。在华为组网方式下运行,被诉侵权产品再现了涉案专利的全部技术特征。在中兴组网方式下,被诉侵权产品所采用的方法与涉案专利不同。鉴定机构根据华为组网方式下的测试结果出具鉴定意见书,认定被诉侵权产品采用的技术方案具备涉案专利的全部技术特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的关键在于判断被诉侵权产品是否会在华为组网方式下得以实际应用。由于华为组网方式既非涉案专利文件中所披露的组网方式之一,也非被诉侵权产品用户手册披露或者被诉侵权产品正常使用时的组网方式,且华为公司不能证明中兴公司在测试被诉侵权产品时实际使用了该组网方式,因此,现有证据不能证明被诉侵权产品使用了华为组网方式,根据华为组网方式所做出的鉴定意见自然不能作为认定侵权的主要依据。遂于2014年4月17日判决驳回华为公司的诉讼请求。二审浙江高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最高人民法院经审查又裁定驳回华为公司的再审申请。

法院点评:本案为国内通讯业两大知名生产厂家之间的专利侵权诉讼,涉及较为复杂的技术事实查明问题,引发业内广泛关注。涉案鉴定意见表明,在华为公司要求搭设的特定网络应用环境下,中兴公司生产的被诉侵权产品确能实施涉案方法专利。然而,法院并未根据该鉴定结论直接认定中兴公司已实际实施侵权行为,而是在详细分析专利技术背景及被诉侵权产品具体应用环境的基础上,认定在上述“特定环境”下使用被诉侵权产品实施涉案专利不具有现实合理性,故鉴定意见不足以证明中兴公司实际实施了侵权行为。本案对鉴定意见的证明力进行了有益的探索,正确区分了专利实施的可行性与现实合理性,对判定侵权事实是否实际发生具有较强的借鉴意义。附:浙江高院二审判决书链接


7、小六龄童传人诉浙江省戏剧家协会著作权侵权纠纷(2012年度)


主办律师:姚小娟


案情简介:七龄童,本名章宗信,是已故的著名绍剧表演艺术家。七龄童于1958年之前曾改编过《孙悟空三打白骨精》、《大破平顶山》两绍剧剧本。后贝庚以七龄童版的《孙悟空三打白骨精》为母本,对其进行改编,形成了贝庚版的《孙悟空三打白骨精》绍剧剧本。1993年6月,中国戏剧出版社出版了由浙江省戏剧家协会、浙江省艺术研究所共同汇编的《陈静贝庚金松剧作选》,将贝庚改编的绍剧剧本《孙悟空三打白骨精》作为贝庚的个人作品编入该书。七龄童的五位合法继承人认为中国戏剧出版社、浙江省戏剧家协会、浙江省艺术研究所侵害了该剧本原著七龄童的著作权,遂于2011年9月16日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五原告作为作者七龄童的继承人,享有保护作者著作人身权不受侵害的权利,因此,有权要求三被告在再次使用贝庚执笔的《孙悟空三打白骨精》剧本时,为七龄童署名,并销毁库存的侵权书籍。该院于2012年9月4日判决,三被告在《钱江晚报》上发表声明,说明被诉作品中收录的贝庚所作的《孙悟空三打白骨精》绍剧剧本,系改编自七龄童(章宗信)的同名剧本;销毁库存的被诉作品。一审宣判后,各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


法院点评:绍剧是我省绍兴地区特有的传统戏剧品种。本案原告系我国著名绍剧表演艺术家七龄童的妻子与儿子,案件涉及文化名人,社会影响力较大。在涉案相关作品年代久远,直接证据无处可寻的情况下,法院通过对各类间接证据的详细分析,最终认定贝庚版的《孙悟空三打白骨精》绍剧剧本是根据1958年七龄童、顾锡东创作的剧本改编而来,故被告应在使用前一剧本时为七龄童署名,从而有效保护了传统文化创造者的权益。该案件判决后,双方均服判,原告及“章氏猴戏”世家传人六小龄童等人专程向法院赠送锦旗表示感谢。


二、中国法院10大反不正当竞争案件  典型案例:1件


1、 苏泊尔诉康巴赫商业诋毁案(2022年度)

主办律师:罗云、郑金晶

最高院点评:本案是规制经营者实施商业诋毁行为的典型案例。涉案商业诋毁行为的传播渠道既包括传统媒体,也包括微博、直播等网络途径。本案从裁判内容到判决执行乃至采取司法处罚等各环节,充分体现了人民法院依法严厉制裁商业诋毁行为、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的司法导向。


三、写入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1件


1、淘宝与易车流量劫持不正当竞争纠纷(2020年度)

最高院点评:本案是规制经营者实施商业诋毁行为的典型案例。涉案商业诋毁行为的传播渠道既包括传统媒体,也包括微博、直播等网络途径。本案从裁判内容到判决执行乃至采取司法处罚


2021年 淘宝与易车流量劫持不正当竞争纠纷


主办律师:姚小娟、郑金晶


案情简介:易车App在其客户端的一个规则中输入了对应淘宝网的协议名称“taobao”,用户下载安装易车App后,使用支付宝、钉钉、UC浏览器等访问手机淘宝时,仅弹出打开该App的提示框,且只能选择“打开”或“取消”,用户点击“打开”后页面直接跳转至易车App。原告认为,易车公司通过篡改唤醒协议的技术手段,不当使用了淘宝App对应的协议名称,强制进行应用间跳转,劫持其平台用户流量,构成不正当竞争。法院认为,被告通过篡改唤醒协议的技术手段设定与原告相同的APP协议名称,以强制进行目标跳转的方式影响用户选择,劫持了原告淘宝网络公司、淘宝软件公司的网络流量,进而谋取不当商业机会和竞争优势。该行为有违诚信原则,也有损市场竞争秩序和消费者利益,构成不正当竞争,依法判决被告赔偿两原告经济损失50万元,并在其App上刊登声明为两原告消除影响。该案被写入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法院工作报告,报告中共有8次提及“浙江”,其中2次是关于浙江法院审理的典型案例,该案是唯一入选的知识产权案件。

杭州中院点评:本案系首例涉及利用手机App唤醒策略实施流量劫持的网络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本案判决积极回应了网络治理中的突出问题,一是明确了流量劫持类的不正当竞争纠纷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的条件是审查具体行为是否符合该类型化条款的要件;二是以用户原选定应用目标能否得以实现为切入点,通过对被诉行为对消费者选择权和他人网络产品或服务正常经营的影响程度以及是否符合诚实信用原则和商业道德、是否扰乱市场竞争秩序等方面进行综合评判,明确了互联网新型流量劫持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判定标准,对类案的处理具有典型的指导和借鉴意义。本案判决秉持正向的网络治理观,有效规制互联网流量劫持行为,划定技术应用与创新的合理边界,为打造公平有序的互联网竞争秩序提供了司法保障。


附:杭州中院二审判决书链接


三、中国十大最具研究价值知识产权  裁判案例:1件


1、腾讯与抖音《柒个我》长短视频之争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2022年度)

主办律师:周琳

案情简介:原告腾讯公司认为,被告微播公司运营的抖音平台中存在大量侵害其享有著作权的《柒个我》的视频,被告通过设置智能聚合、设置涉案作品相关话题等多种形式向其用户提供了大量涉案作品的侵权短视频,侵权视频的播放量巨大。被告作为专业视频平台的经营者,为了吸引更多的用户,增加自己的流量,在明知用户无版权上传影视剧片段的情况下,依然放任、引导和帮助侵权,甚至积极地对侵权视频进行主动推介,上述行为已经严重侵害了原告对涉案作品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一审法院认为,相较于一般的网络服务提供者,类似抖音平台通过算法进行内容分享的视频平台,应承担更高的注意义务。一方面算法推荐体现了算法设计者的意志,系平台实现个性化内容和定制服务的表现形式,且当前平台亦具有一定的信息管理能力,另一方面,算法推荐会一定程度上扩大侵权视频的传播范围,增加了侵权风险,且平台据此可以获取流量并获得一定的经济利益;平台理应在享受技术红利的同时承担一定的注意义务,以实现平台与权利人的利益平衡。法院认定其微播公司作为算法推荐服务提供者,应当对避免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实施民事侵权行为有着更高的注意义务,本案中智能聚合、话题功能之下的被控侵权视频与涉案作品《柒个我》具有一定匹配关系,且被置于搜索结果前列,抖音平台并未采取相应预防或审查机制,微播公司应当承担帮助侵权责任。法院判决被告停止侵权,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0万元。二审法院判决驳回双方上诉,维持原判。

上海知识产权研究所点评:随着当前社会向人工智能的不断趋近,算法推荐技术在视频行业的应用只会越来越广泛、越来越深入,算法推荐服务提供者应当就算法推荐所带来的竞争优势承担更高的注意义务,采取行之有效的措施积极规制和预防侵权,而不是将“技术中立”作为豁免法律责任的理由。本案判决将平台不同的算法功能对应的平台注意义务即是否属于“应知”分别进行了探讨,综合判断,具有研究价值。


念念不忘,必有回响。云知队专注于疑难、复杂、新型的知识产权争议解决,十年如一日,精心打造每一起“典型案件”“全国首例”,未来我们仍然会将“知识产权诉讼的精品工程”进行到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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