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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饿了么与美团不正当竞争案”入选浙江高院《2021年工作报告》

时间:2022-01-20

编者按:2022年1月19日,浙江省高院发布《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21年工作报告》云知队代理的上海拉扎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北京三快科技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饿了么”与“美团”不正当竞争案)入选其中《报告》中指出,“加强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司法,金华、温州等地法院妥善审理‘饿了么’与‘美团’不正当竞争案,依法严惩平台强制‘二选一’行为,保障平台经济充分竞争、公平竞争”。


该案经金华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定被告“美团”的行为构成典型的“二选一”、属于不正当竞争,对原告100万元经济损失的赔偿诉请予以全额支持,被告提起上诉,二审浙江高院维持一审判决。


需要说明是的是本案是全国首例“二选一“不正当竞争司法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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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回顾

上海拉扎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北京三快科技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

(案号:(2019)浙07民初402号、(2019)浙民辖终309号)


本案中,云知队代理原告拉扎斯公司(“饿了么”)指控被告三快公司金华分公司(“美团”)实施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包括:1、通过调整收费优惠比例的方式,迫使商户与“美团”独家开展经营活动;2、通过不允许附加“美团外卖”服务和不签协议等方式,迫使商户签署只与“美团”进行外卖在线平台合作的约定,以排除商户与原告等同行业竞争者的合作;通过强制关停与“饿了么”平台有合作关系的商户在“美团外卖”的网店并停止客户端账户使用的方式,迫使商户终止与“饿了么”平台等同行业竞争方合作。


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被告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其中着重考量被告行为的不正当性或可责性、被告行为在结果上对原告、商户、消费者、市场竞争秩序的破坏。具体如下:


1.关于被诉行为的不正当性,针对被告“通过调整收费优惠比例的方式,迫使商户与美团独家开展经营活动”的第一种行为,法院指出“用差别待遇歧视对待与那些未与其达成独家交易的商户,这类差别待遇对待广泛存在于金华餐饮外卖市场;对那些与三快公司达成独家交易的商户而言是一种优惠,但对那些未与三快公司达成独家交易的商户是一种不合理的差别待遇,因为该待遇的设定与商户提供餐饮服务质量、供需发展和消费者反馈均无关,仅仅与是否“忠诚”于三快公司有关,这种差别性待遇显然有违公平;从长远来看,此种针对性、歧视性的差别待遇,将会使那些未达成独家交易的商户在成本上处于竞争劣势,倒逼该些商户也不得不和“美团”也达成独家交易,而那些被排他性合作锁定的商户也因受限制而不能与其他平台合作,究其本质,这种差别性待遇显然是平台用于锁定外卖商户,排挤其他平台的手段......违反了公平竞争原则”。


对于被告的第二种行为,法院认为“在市场经营中尊重他人的经营自由和合同自由,不干涉他人的合法经营行为,亦为最基本的商业道德。对大多数的商户而言,三快公司经营的美团所掌握的资源以及在合作中占据的优势地位十分明显,其金华分公司利用优势地位,违背商户的真实意愿,严重限制商户的自主选择权,导致商户不得不在“美团”和“饿了么”等其他平台之间“二选一”、“三选一”,其动机难谓诚信,其行为难谓正当”。


2.关于被诉行为的损害结果,法院认为美团被诉行为损害了拉扎斯公司的合法权益、商户的合法权益、破坏了公平有序的互联网竞争秩序、侵蚀了消费者的利益。


被告行为已构成不正当竞争,必须给予否定性评价。对拉扎斯公司要求三快公司赔偿100万元经济损失的诉请予以全额支持

 

本案由云知队罗云律师、姚小娟律师代理原告上海拉扎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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