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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市场监管局公布知识产权保护十大典型案例
编者按:云知队代理苏泊尔股份诉浙江巴赫厨具商业诋毁案(案例七)经杭州中院诉前行为保全、一审判决侵权成立并判赔300万元,浙江高院二审维持一审判决,入选本次十大知识产权案例。
云知队罗云律师、郑金晶律师作为原告苏泊尔股份的一、二审及执行阶段代理人。
2021年10月13日上午,浙江省市场监管局联合省公安厅、省法院、省检察院召开全省知识产权保护要情通报会,会上通报了全省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最新情况,发布了知识产权保护十大典型案例。天册律师代理的苏泊尔与康巴赫商业诋毁纠纷案例入选。
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诉浙江巴赫厨具有限公司、浙江中康厨具有限公司商业诋毁纠纷案,由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入选的典型意义评述为“本案从巴赫公司发布涉案信息的内容、主张的权利基础以及实施的行为对象和范围等方面对巴赫公司的行为属于正常维权还是商业诋毁进行了详细说理,最终认定巴赫公司的碰瓷营销行为构成商业诋毁。该案充分把握了互联网时代的传播特点,认定巴赫公司实施了推动微博用户和营销号参与话题讨论的炒作行为,判令其承担停止侵权的民事责任。本案对于互联网背景下保护企业商誉、营造公平竞争环境具有积极的示范和教育意义。”(浙江日报:《浙江公布知识产权保护十大典型案例》 ) 由于本案纠纷具有互联网营销炒作的典型性,从诉前行为保全、判决、执行,一路故事不断。2019年10月21日,巴赫公司选择双十一前在《羊城晚报》刊登了整版广告指控苏泊尔公司“盗用、山寨”其专利技术,侵犯其专利权,并在新浪微博发起两个微博话题,发布了8幅海报,使用“跳梁小丑”、“浑水摸鱼”、“李鬼”等措辞,矛头直指苏泊尔公司。2019年10月23日,杭州中院出具诉前行为保全民事裁定书,要求被申请人巴赫公司立即停止可能影响苏泊尔公司商誉的不当宣传行为;并特地安排专人于巴赫公司“新闻发布会”召开之前,将裁定书线下送达其住所地,保险起见,还同步进行了线上智能送达。(浙江天平:《法院为“双11”前的商战下了裁定:停止不当宣传行为》 ;杭州中院:《【关注】如此商战可行否?法院裁定:可以讲话,但不许骂人!》 )。在法律规定的时限内,苏泊尔公司向杭州中院提起不正当竞争之诉,经过一年漫长的审理,2020年12月杭州中院判决巴赫公司赔偿300万元并刊登声明、消除影响。(杭州中院:《妄指苏泊尔侵害专利权,巴赫被判原路径消除影响并赔偿300万元》 )而后双方均上诉于浙江高院,2021年6月二审维持原审判赔金额,另加判删除相关传播平台上未清除的诋毁内容。(浙江天平:《“蜂窝不粘锅”引发的商战,苏泊尔最终获赔300万,你家用这口锅吗……》 )终审判决后,巴赫公司并未自觉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苏泊尔公司申请强制执行。然而,巴赫公司在被法院强制要求刊登声明时,虽然在官方新浪微博上发布了声明,但是短时间内又连续发布广告和品牌宣传内容刷屏,且提供给的法院的微信文章链接并未推送其微信公众号用户,不通过链接无法查阅声明。杭州中院、浙江高院认为,巴赫公司存在不主动履行判决,采取变通方式推诿执行、消极执行等行为,妨碍消除负面影响的判决目的实现,变相不积极履行生效判决、漠视司法权威,最终予以罚款人民币30万元。(杭州中院:《苏泊尔和巴赫的纠纷到执行阶段还没消停,不好好道歉,巴赫被罚30万》) 本案由天册律师事务所罗云律师、郑金晶律师代理原告苏泊尔公司,为客户提供了优质、专业、高效的法律服务。
10月13日上午,浙江省市场监管局联合省公安厅、省法院、省检察院召开全省知识产权保护要情通报会。会上通报了全省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最新情况,发布了知识产权保护十大典型案例。
据介绍,此次公布的案件类型更多元、覆盖对象更广,体现了浙江各部门通力合作、以人民利益至上的特点。
截至目前,浙江省市场监管系统共办理知识产权案件1.4万件,其中,专利纠纷案件10676件,商标侵权案件3955件,商业秘密案件17件,共移送司法机关140件,知识产权保护力度得到有力加强。
以下为知识产权保护十大典型案例:
案例一
温州市知识产权局处理的郭某专利重复侵权处罚案
【案情简介】
专利权人为瑞安市豪运机械有限公司,其公司原技术人员郭某在辞职后租用厂房,生产、销售多台侵犯专利人实用新型专利的三维包装机产品,分别于2017年和2019年被专利权人投诉,经温州市知识产权局立案调查后作出两次责令停止侵权的行政裁决。其中郭某不服2019年温州市知识产权局作出的行政裁决,提起行政诉讼,经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驳回、最高人民法院二审撤诉,该行政裁决生效。
2021年2月26日,温州市知识产权局认为当事人郭某两次重复侵犯专利权人实用新型专利的行为,属于《浙江省专利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的重复侵权行为。温州市知识产权局依据《浙江省专利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对当事人郭某作出责令停止侵权并处罚款人民币6.5万元。
【典型意义】
该案当事人2017年、2019年两次涉嫌专利侵权行为,两次被温州市知识产权局依法裁定为侵权行为,不仅严重损害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也无视知识产权部门作出的裁决,主观恶意明显,社会影响恶劣。但是由于现行法律没有对重复侵权行为作出具体的规定,本案是依据《浙江省专利条例》作出的行政处罚,是全国首张专利重复侵权的罚单,充分体现了知识产权部门严厉打击重复侵权行为、营造最佳营商环境的决心,也极大激发了企业创新发展的热情,在社会上起到了极大震慑作用。
案例二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惠氏公司诉原广州惠氏宝贝母婴用品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和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案情简介】
被告陈某某与管某某通过原广州惠氏宝贝母婴用品有限公司,以及设立广州正爱日用品有限公司、青岛惠氏宝贝母婴用品有限公司等,长期大规模地生产、销售带有“惠氏”“Wyeth”“惠氏小狮子”标识的母婴洗护产品等商品,并通过抢注等方式在洗护用品等类别上注册了“惠氏”“Wyeth”“惠氏小狮子”等商标。
2020年12月25日,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定原广州惠氏宝贝母婴用品有限公司等构成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判令其停止侵权并赔偿惠氏公司等经济损失3000万元,及为制止侵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55万元,共计3055万元。
宣判后,原广州惠氏宝贝母婴用品有限公司等提起上诉。2021年4月26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陈某某、管某某试图通过合法手段掩盖其实质攀附惠氏公司商誉获得非法利益的主观恶意十分明显,两者和青岛惠氏公司、正爱公司、向笛公司与原广州惠氏宝贝母婴用品有限公司既有共同的意思联络,又因各自行为客观结合而给惠氏公司、惠氏上海公司造成同一损害,均构成共同侵权。据此,被诉侵权行为符合“故意”和“情节严重”的标准,可以适用惩罚性赔偿计算本案赔偿数额。根据原广州惠氏宝贝母婴用品有限公司提交的财务数据和以其在行政程序中提交的经销商数量和年购货指标计算其侵权获利的区间为789.08万元~5193.19万元,并以此确定为惩罚性赔偿的基数。结合被诉侵权行为的性质、情节,确定以3倍作为惩罚性赔偿计算的倍数。以此计算的本案损害赔偿总额的区间为3156.32万元~20772.76万元,该区间的下限已超出惠氏公司等关于损害赔偿的诉讼请求数额,故对惠氏公司、惠氏上海公司关于赔偿数额的诉讼请求予以全额支持,并对一审法院确定的赔偿数额予以维持。最终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本案是浙江省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知识产权民事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解释》第一案。本案的审理,进一步明确了适用惩罚性赔偿中故意和情节严重要件的认定标准,提出了参考原被告提交的证据计算侵权获利的区间以精确计算惩罚性赔偿的基数、将基数和倍数分别单独计算后确定赔偿总额等完善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具体措施,为大力惩戒严重侵害知识产权的行为贡献了司法智慧。
案例三
衢州市柯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的启典教育培训中心有限公司擅自将特殊标志用于商业活动案
【案情简介】
2021年5月27日,“衢州市启典字尚教育” 微信公众号发布“启典教育2021暑期班最新抢位攻略来啦!(含暑期课程表)”广告。该广告中含有“为党书写 你的笔纸我全包了”、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庆祝活动标识等内容。经查,当事人违反了未经特殊标志所有人(中共中央宣传部)同意,擅自将特殊标志用于商业活动的违法行为。衢州市柯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特殊标志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并处罚款人民币5000元整。
【典型意义】
通过案件的查处有力震慑了各类借“建党100周年”等这类特殊标识名义进行商业活动的行为,加强了对特殊标识的管理,依法保护了特殊标志所有人的权益。同时,通过以案释法,使广大消费者知晓建党100周年活动标识不能用于商业活动,保证标识实际使用的庄重和严肃。
案例四
杭州市公安局侦办的“3뜘”制售假冒“西湖龙井”系列案
【案情简介】
2021年3月初,杭州市公安局根据西湖龙井新茶采摘上市活动周期,成立打击制售假冒“西湖龙井”专案组,开展专项打击制售假冒伪劣茶叶犯罪行动。通过线上数据研判和线下实地排摸,查办了“3뜘假冒西湖龙井案”等14起系列案件,抓获涉案人员83名,捣毁制假窝点18个、售假门店32家、假冒包材印刷厂8处、仓库18处,缴获假冒西湖龙井茶5000余斤,印有“西湖龙井”等商标标识的牛皮纸、铁罐、礼盒等假冒包材及各类茶标60余种30余万件,查扣大量塑封机、印刷模具、制版电脑等作案工具,涉案金额逾7000余万元,现已移送起诉53人。
【典型意义】
本系列案件是杭州市公安局首次以保护本地区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为主题开展的集中规模化打击,打击层级全、范围大、人数多、影响力广,全面震慑假冒“西湖龙井”品牌犯罪,整饬茶市乱象,维护本地茶企、茶农和消费者的正当权益。同时,从案件中曝光了一批行业乱象、潜规则、灰产链,对促进行业自律、推动西湖龙井茶品牌保护立法工作、全面维护“西湖龙井”金字招牌具有积极的意义。
案例五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检察院公诉的周某侵犯商业秘密案
【案情简介】
2004年,周某入职浙江春风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从事发动机技术研发,并签订保密协议。2015年3月,周某从春风动力辞职后即应聘到飞神集团有限公司控股的浙江同硕科技有限公司主持研发发动机项目。期间,周某将其以不正当手段获取的春风动力公司2V91系列发动机技术信息用于同硕公司发动机研发。周某的行为给春风动力造成损失额经评估认定为83.8861万元,春风动力2V91系列发动机研发成本经审计认定为914.15万元。在杭州市余杭区检察院的调解下,飞神集团、同硕公司与春风动力达成谅解协议,同意停止侵权并赔偿人民币300万元同时在周某拒不承认侵犯商业秘密的情形下,检察机关通过释法说理促使周某认罪认罚并建议法院对其适用缓刑。2020年3月26日,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以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周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
【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充分发挥检察职能,服务“六稳”“六保”的典型案例。在精准指控犯罪的同时,通过协助及时阻止侵权行为,督促召回、销毁侵权产品,积极促成赔偿调解等手段降低被害企业损失,切实维护企业知识产权。案发后检察机关多次走访企业,对办案中发现的企业管理漏洞问题,及时提出建议,助力企业加强知识产权管理,防止类似案件再次发生。
案例六
绍兴市上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的绍兴弘信风机有限公司恶意注册商标案
【案情简介】
2020年6月23日至25日,绍兴弘信风机有限公司委托圣麟国际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保定分公司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提交了浙上清、浙英飞等158件商标注册申请。该158个商标主要是在上虞区范围内数十家风机生产企业已注册商标的基础上,通过前后添加修饰词或使用产品通用名称的方式申请注册。经查,当事人属于不以使用为目的恶意申请商标注册的行为,绍兴市上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规范商标申请注册行为若干规定》第十二条对当事人作出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5000元。
【典型意义】
恶意申请注册商标,攫取或不正当利用他人市场声誉,损害他人在先权益。涉案商标主要应用于上虞区的重要产业模块,该案涉案商标数量大、负面影响广,此案的查处,一方面维护了上虞风机行业的商标品牌利益,有效促进当地产业的良性发展,另一方面引导全社会进一步树立正确的商标注册意识,促进商标申请质量提升,真正树立起以保护创新为目的知识产权保护理念。
案例七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的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诉浙江巴赫厨具有限公司、浙江中康厨具有限公司商业诋毁纠纷案
【案情简介】
2019年10月21日的《羊城晚报》刊登了一则整版广告,写着“苏白尔:感谢你,要不是你的模仿,无人知晓蜂窝不粘锅原创发明者是我。”广告内文中还附上了有关技术的专利号以及可跳转至康巴赫“蜂窝不粘锅专利技术维权声明”的二维码。扫码后跳出的网页中声明:“我公司发现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盗用康巴赫蜂窝不粘专利技术并仿造、销售侵权产品,严重损害了康巴赫的合法权益。”巴赫公司还发出媒体邀请函,邀请媒体在2019年10月23日下午2点参加“见证原创”新闻发布会。与此同时,“康巴赫官方微博”所主持的“康巴赫的反击”“感谢你苏先生”等微博话题持续发酵,多个微博大V参与转发,引起了围观热议。当年10月、11月,巴赫公司通过其公司网站、微信公号、微博发布了大量的“维权”信息,直指苏泊尔模仿蜂窝不粘锅,侵犯其合法权益。
2019年11月21日,苏泊尔公司起诉,认为巴赫公司发布的大量信息已构成商业诋毁,索赔1500万元。
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巴赫公司所发布一系列信息的核心含义是苏泊尔公司侵害其专利权。但上述信息发布时,并无任何司法裁判或行政决定认定苏泊尔公司构成对巴赫公司专利权的侵害。同时,巴赫公司没有相应的证据表明苏泊尔实施了相应专利方法生产蜂窝不粘锅,也不能确定苏泊尔公司产品的具体制造方法。为此,法院一审判决巴赫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在相应平台刊登声明,为苏泊尔公司消除影响,并赔偿苏泊尔公司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300万元。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巴赫公司在没有相关证据支持的情况下,宣称苏泊尔公司模仿其专利,误导公众对苏泊尔公司产品品质产生误解,造成苏泊尔公司商誉贬损,已超出了正当维权的范畴,突破了法律界限,属于捏造、散布虚伪事实,构成商业诋毁。一审法院确定的300万元赔偿数额尚在合理范围内,予以维持。另加判巴赫公司立即停止传播、编造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的行为,立即删除微博话题和相关微博内容,以及网易直播平台上“见证原创 康巴赫专利维权发布会”文字直播内容。
【典型意义】
本案从巴赫公司发布涉案信息的内容、主张的权利基础以及实施的行为对象和范围等方面对巴赫公司的行为属于正常维权还是商业诋毁进行了详细说理,最终认定巴赫公司的碰瓷营销行为构成商业诋毁。该案充分把握了互联网时代的传播特点,认定巴赫公司实施了推动微博用户和营销号参与话题讨论的炒作行为,判令其承担停止侵权的民事责任。本案对于互联网背景下保护企业商誉、营造公平竞争环境具有积极的示范和教育意义。
案例八
余姚市人民检察院公诉的鲁仕锯链科技有限公司及鲁某君等人假冒注册商标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
【案情简介】
【典型意义】
一是检察机关积极引导权利人依法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促进民事权利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得到实现。为权利人节约维权司法成本、缩短诉讼周期、实现刑事民事证据共享,提供高效、合理的司法救济新途径,保障其快速便捷行使诉权。二是努力发挥检察机关服务保障民营经济健康发展的“老娘舅”作用,检察机关提出量身定制式检察建议,建议侵权公司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理念和制定相应制度,做到保障企业权益与促进守法合规经营并重,引导企业健康持续发展。三是针对侵权人为本地企业、权利人系涉外企业的情况,检察机关坚持同保护理念,综合运用检察职能,充分保障涉外企业诉讼权利,改善中国企业在国际市场的诚信营商形象,彰显检察机关全链条保护知识产权的立场。
案例九
湖州市德清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的李某某销售侵犯“罗莱家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被子案
【案情简介】
2020年10月底,李某某以“浙江商会携手上海罗莱家纺”为名向2020年新冠疫情期间援鄂医护人员赠送“罗莱家纺”鹅绒被,以此骗取医护人员的信任,再向其他医务工作者销售外包装、合格证、成分水洗标、斜角标等位置上均标有类似“罗莱家纺”商标的被子。经查,行为人主观故意性明显、社会影响恶劣,侵犯了“罗莱家纺”注册商标专用权。湖州市德清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二条、《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七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进一步调查处理。
【典型意义】
德清县市场监管局在接到举报后第一时间展开调查,期间多次和县检察院、县公安局对接商讨案情。克服了当事人流动作案、搜证取证工作困难等问题,在较短时间内成功破获案件。该案及时回应社会关切,针对当事人利用社会热点销售假冒商品行为,从重从严从快打击,对维护良好社会风尚,具有典型的指导和示范意义。
案例十
金华市公安局金东分局侦办的杨某龙等人涉嫌侵犯著作权案
【案情简介】
2021年7月5日,金华市公安局金东分局根据区委宣传部传递线索,成功查办杨某龙等人侵犯著作权案件。经查,2020年10月以来,犯罪嫌疑人杨某龙、杨某等人为谋取非法利益,在未获得著作权人许可的情况下,将网上购买的多部正版儿童读物去除出版社、二维码等信息后大量私自复制印刷,并通过销售代理向全国销售,以谋取非法获利。该案共抓获违法犯罪嫌疑人员13人,查扣各类盗版儿童读物49万余册,犯罪嫌疑人杨某龙等已售盗版儿童读物约100万册,销售金额数百万元,其中部分盗版儿童教材大量流向多地校外培训机构。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典型意义】
本案涉及著作权侵权,销售数量大,涉及浙江、江苏、安徽、北京等多省(市),地域广;违法标的多为幼小读物,购买者多为培训机构,影响主体主要为未成年人;盗版书籍在重新扫描过程中,容易造成内容出错不准确,容易误导学生,具有较大的社会危害性,该案有较大的社会影响和示范教育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