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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穷尽所有法律事实
“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我们耳熟能详。这是执法、司法机关应该坚持的一项基本原则。
值得注意的是,这里的“事实”是指法律事实,而不是客观事实。客观事实一旦形成,转瞬即逝,再也不可能重现。虽然客观事实不可能重现,但尽可能地复现还是有可能的,从而使法律事实与客观事实更为接近。所以,作为诉讼律师,首要任务就是要穷尽所有的法律事实。
笔者认为,法律事实就是识别具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律师必须从零乱的生活事实、原始事实、自然事实中找出与法律规范有联系即具有法律属性的事实,剥离、剪除、舍弃那些不具有法律关联的事实。法律事实以证据的形式来体现,即运用证据证明所理出的法律事实。诉讼中裁判所依据的法律事实是证据所证明的事实,或者从证据的角度分析得出的事实。并不是所有的法律事实都是审理案件的依据,而是只有那些能够引起主体之间权利与义务法律关系并经过充分证据证实的诉讼事实,即已证事实,才是案件裁决的法律事实。
所以,律师不但要穷尽所有法律事实,而且要使这些法律事实有充分的证据支持。换言之,律师必须穷尽证明法律关系的所有证据。
二、穷尽所有法律关系
诉讼案件最重要的一点就是诉讼案由,尤其是作为原告方。而案由实质上就是案件法律关系的集中体现。因此,在分析法律事实的基础上,如何依据这些法律事实寻找法律规范,确定法律事实所体现的法律关系,就是律师要解决的下一个问题。
首先,寻找案件法律关系,确定案件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其次,分析法律关系的性质,也就是案件定性问题,或者说是定案由问题。需要首先确定本案是是民事问题,还是刑事问题,或是行政问题。在确定案件大致是什么性质的案件之后,需要进一步分析和判断案件法律关系的具体性质,如分析当事人争议的法律关系究竟是合同关系、侵权关系,还是无因管理关系不当得利关系,或者在法律上根本没有联系。
实践中,大部分诉讼案件法律关系并不复杂,只有一层法律关系,如借款合同。但如果第三方对该借款合同进行了担保,就有了第二层法律关系。所以,穷尽所有法律关系,也是必须的。
三、穷尽所有法律适用
这里讲的“法律适用”并非法理学意义上的法律适用;而是指法律规范的适用,就是适用哪部法律、法规中的具体法律条文,就是法律适用问题。事实上,法律关系的确定,也就意味着案件的法律适用根据得到了确定。但这种确定只是一种大概的确定,与解决案件所需要的具体法律根据还存在一定的距离。
由于一个案件,可能会涉及诸多法律事实,适用诸多法律规范。因此,律师要查阅法律关系涉及的几乎所有法律法规,穷尽所有相关规定。在穷尽所有相关法律规范的基础上,筛选法律规范,决定法律规范的适用。律师应依据案件法律关系,分析、选择适用对当事人有利的法律规范。例如,在确定案件的法律关系是合同关系之后,也就大致确定了案件适用的法律根据是《合同法》。但《合同法》有几百条,我们究竟要适用那一条款,需要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进行分析和判断。当明确案件的合同关系是一种购销合同关系之后,法律适用根据得到了进一步明确。
结语:穷尽所有法律事实,穷尽所有法律关系,穷尽所有法律适用。诉讼律师,若能做到以上三个穷尽,平庸的律师也会变得良好,良好的律师会更加优秀,优秀的律师会更加出类拔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