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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云律师代理的“中国安防专利第一案”终审胜诉

时间:2008-03-18
 
1、代理词 2、一审判决书(北京二中院) 3、二审判决书(北京高院)
 
罗云律师代理浙江某科技有限公司应诉梁某专利侵权二审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08314日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梁某作为“带人体感应器的照相机”实用新型专利的权利人,认为被告浙江某科技有限公司制造、销售、许诺销售的安防产品落入其专利权利保护范围,故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停止侵权。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审理后于20079月作出一审判决,认为被控侵权产品未落入原告的专利保护范围,故驳回原告梁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梁某不服,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罗云律师继续代理浙江某科技有限公司,作为其二审诉讼代理人。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后认为:被上诉人的三种被控侵权产品具有红外感应器及其探头、摄像镜头、集成电路板、电脑芯片、电源接口、其他接口、机体等技术特征。。。。。。该产品的工作方式是红外感应器及其探头探测到红外信号后即启动摄像机工作,并根据需要将拍摄的图像通过电话线或者网线传输给相应设备。但其没有取景器、液晶显示器、快门按钮,由此可以认定被侵权产品没有涉案实用型新专利必要技术特种中的数码照相装置。由于被控侵权产品的技术特征没有完全落入涉案实用型新专利的保护范围,因此,上诉人认为被控侵权产品侵犯专利权的主张不能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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