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云律师代理浙江某科技有限公司应诉梁某专利侵权二审案昨天下午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
梁某作为“带人体感应器的照相机”实用新型专利的权利人,认为被告浙江某科技有限公司制造、销售、许诺销售的安防产品落入其专利权利保护范围,故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停止侵权。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审理后于2007年9月作出一审判决,认为被控侵权产品未落入原告的专利保护范围,故驳回原告梁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梁某不服,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罗云律师继续代理浙江某科技有限公司,作为其二审诉讼代理人。
法院将择日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