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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法制报」北京新东方状告浙江新东方侵权

时间:2006-11-01

    

              链接:http://zjfzb.zjol.com.cn/gb/node2/node802/node240379/node396408/node396409/userobject15ai5349926.html

     

本报讯  一个是北京新东方教育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新东方),一个是浙江新东方出国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新东方),两个“新东方”之间的商标纠纷,目前还没有结果,但是,该案提醒商家要对企业的商标和字号提高法律认识。

 

     从两家“新东方”各自网站的介绍可知,北京新东方及其下属各学校和分支机构是专门从事语言、IT等知识的教育培训以及因私出入境中介服务等相关业务的机构,在国内外具有很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而浙江新东方是由国务院直属单位中国国际人才开发中心投资成立,经国家教育部、公安部批准的留学、移民及出入境中介服务的专业公司,是浙江省最大的出入境服务公司之一。浙江新东方还全资拥有一所专业的外语培训学校——浙江新东方外语培训学校。

 

    今年初,北京新东方在一份法律声明中称他们已注册并拥有了“新东方”中英文名称及商标专用权;“新东方”商标已经司法认定为驰名商标。

 

     据此,北京新东方以浙江新东方突出使用了“新东方”字样,侵犯其商标专用权,易对公众造成误解为由,向杭州市中级法院起诉浙江新东方及其浙江新东方外语培训学校,要求浙江新东方停止在企业名称中使用“新东方”字样,并致歉和赔偿50万元经济损失。

 

     在法院审理中,浙江新东方提出其企业字号是经过正规渠道审批核准后使用的,而且是在合理利用的范畴内,并不存在突出使用的情况。两者之间的业务也不尽相同,因此并不构成侵权。

 

    目前,杭州市中级法院尚未对此案作出判决。

 

   有关法律界人士指出,字号和商标之间的侵权纠纷比较常见,认定字号侵犯注册商标在先权一般要考察几个条件:注册商标的注册日期早于字号登记日期;注册商标经长期使用和宣传已在相关公众中具有较高知名度;字号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足以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字号未逾5年,并且字号所指示的商品或服务与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相同或类似。

 

 

    

注:本案罗云律师代理被告应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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