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再审申请人中国公司以专利复审委在专利无效决定书的证据认定观点,提起著作权侵权案件再审。浙江省高院经再审审查认为,认为专利复审委在专利无效宣告程序中,对证据的认定意见,并不影响法院在侵权诉讼中依照民事诉讼证据的认定规则和方法对该证据作出综合认定,并驳回其再审申请。
案情简介:
2014年,云知队代理美国公司(某国际知名洗护用品品牌)起诉浙江某公司,侵害美术作品著作权系列案件。该系列案件历时2年半,经一审、二审、再审,2016年9月结案。经三审法院裁判,认定中国公司构成侵权并承担侵权责任。
美国公司(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再审被申请人)将洗护产品包装上的图案登记为美术作品。中国公司(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再审申请人)系洗护用品厂家,其产品包装图案与美国公司美术作品非常相似。美国公司认为中国公司侵害其美术作品著作权,向法院提起侵害著作权系列诉讼。中国公司则认为:美国公司不能证明其享有涉案美术作品的著作权;中国公司已经将被控侵权的图案申请著作权登记,享有该作品的版权;且中国公司将部分被控侵权的产品包装瓶申请外观设计专利,享有专利权;因此,中国不侵害美国公司版权。
经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一审和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两审法院均认定美国公司享有美术作品著作权,因中国公司的版权登记和专利申请均在美国公司作品创作完成和发表之后,法院对中国公司的版权登记和专利申请未做评述,最终判决认定中国公司构成侵权。
鉴于中国公司将附有被控侵权图案的包装瓶申请为专利,侵权诉讼过程中,美国公司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提出专利无效宣告,依据《专利法》第23条第3款“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不得与他人在申请日以前已经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主张中国公司的外观专利权侵害了其美术作品版权,应当宣告无效。
在著作权侵权二审判决后,专利复审委做出外观设计专利无效决定,认为美国公司不享有美术作品版权。
于是,中国公司以专利无效决定书为依据,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再审,认为原审法院认定美国公司享有美术作品版权是错误的。
浙江高院经再审审查,认为专利复审委在专利无效宣告程序中,对证据的认定意见,并不影响法院在侵权诉讼中依照民事诉讼证据的认定规则和方法对该证据作出综合认定,并驳回其再审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