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前,本网团队接受懂某的委托,针对上海**企业发展有限公司第1491423号第42类“好德”商标(以下简称“涉案商标”),以“无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由,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以下简称“商标局”)申请撤销。近日,商标局作出决定(即商标撤三字[2015]第W002531号),决定撤销涉案商标。
2013年11月4日,申请人董某依据《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以无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由,向商标局申请撤销涉案商标在“餐馆”等全部核定使用服务上的注册。本案经商标局审查后,予以受理。对此,我方提交了在2010年11月4日至2013年11月4日期间使用该商标的证据材料。而对方在指定期间内并未向商标局提交其使用涉案商标的证据材料。通过结合本案的证据,商标局根据《商标法》第四十九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作出撤销涉案商标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