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团队受被告浙江某期货的委托,代理应诉原告奥特恩姆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近日,收到杭州市某区人民法院判决书,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案中,原告系“MDaemon”邮件服务器软件的著作权人,其认为在原告的全球销售网络不存在被告购买记录的情况下,被告公司服务器却在使用的“MDaemon 11.0.3”软件,属于非法复制、持有、使用原告享有著作权的软件,侵犯了原告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
对此,我们认为:首先,原告虽然举证证明其是“MDaemon 9.0”、“MDaemon 9.6”、“MDaemon 10.0”等版本软件的著作权人,但是并未提交证据证明其是11.0.3版本的著作权人。其次,原告也未能举证证明被告实施了持有、复制涉案软件的侵权行为。软件保护的对象是软件的代码,而不是软件的名称,原告的举证仅显示了涉案软件的名称,并没有显示代码、文档、软件名称并非受著作权保护的代码或文档。
法院认为,依据原告提交的证据,可以确认其系“MDaemon 9.0”、“MDaemon 9.6”、“MDaemon 10.0”软件作品的著作权人,而涉案“MDaemon 11.0.3”软件是一款邮件服务器软件,在该软件的安装运行中,亦显示所有版权归原告所有,故在没有相反的证据的情况下,可以认定原告享有11.0.3版本邮件服务器软件的著作权。而本案的主要争议焦点为被告是否存在侵害原告涉案软件著作权的行为。计算机软件是指计算机程序及其有关文档,原告提供的证据中显示的字符虽然与涉案软件的名称存在关联,但并非计算机程序及其有关文档,也不能反映任何计算机软件的内容,并不足以证明被告存在侵害涉案软件著作权的行为,因此,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注:本案由本网团队 罗云律师 姚小娟律师共同代理,并由两律师出庭。
该案二审期间,进行公开审理。2015年2月2日,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本案系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计算机软件包括计算机程序和有关文档。。。。。。奥托恩姆公司据以指控被上诉人侵犯其软件著作权唯一依据是(2013)浙杭东证字第4919号公证书,根据该公证书的内。。。。。。字符,但是这一连串字符显示的信息仅仅与涉案软件名称存在一定关联,并非计算机程序和有关文档,仅凭此不足以证实被检测的服务器上安装使用了涉案软件。而且软件著作权保护的是其内容,上述字符本身不能反映任何计算机软件的内容,无法与涉案软件进行比对,仅凭名称信息是不能判断是否侵犯著作权的。。。。。。奥托恩姆公司主张被上诉人侵犯其著作权,根据我国著作权法和侵权责任法以及民事证据规则,奥托恩姆公司有责任证明被上诉人存在侵权行为,而不仅仅只是提供侵权线索。如前所述,奥托恩姆公司仅仅通过简单的telnet操作获取的信息尚不足以证明被上诉人的服务器上安装了侵犯涉案软件著作权的软件,奥托恩姆公司并未完成其举证责任,其既未进一步提交证据补强证明相关诉讼主张,也未难以取的相关证据等为由向人民法院申请证据保全,故应就此承担举证不利的不利的责任。若奥托恩姆公司此后取得新的证据,可再根据新的证据另行起诉。